陕西省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全文)

2014年07月28日 17:00   来源:政府网站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精神,结合我省外贸发展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支持我省外贸稳定增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优化外贸结构

  (一)进一步加强进口。完善《陕西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落实好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支持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进口,提升生产制造水平。鼓励增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必要的一般消费品进口。对电子商务集货、备货进口的商品,实施“分类管理、便利进出”、“一次申报、分批核销”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即将出台的《炼油企业进口原油使用资质条件》要求,积极协助延长、北方石油等省内企业申请进口原油使用资格。积极争取棉花、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减轻粮食加工、纺织企业负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保持货物贸易稳定增长。不断提高一般贸易在我省货物贸易进出口中的比重,稳定传统优势产品出口,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营销网络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的产品出口。对企业进出口特别是地产品出口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创新加工贸易模式,积极开展加工贸易转移承接,引导加工贸易从代加工逐步向委托设计、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方向发展,延伸加工贸易深度,引导内资企业融入加工贸易产业链,提高产业配套能力和产品附加值。积极引进大型外向型外资企业入驻我省。(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西安海关负责)

  (三)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充分利用现有中省专项资金政策,加大对服务贸易发展的支持,逐步扩大服务进出口,重点发展服务外包、文化、旅游、图书等贸易。结合国家扩大营改增实施范围,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鼓励服务出口。(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西安海关、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旅游局、省国税局负责)

  (四)发挥“走出去”的贸易促进作用。壮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主体,不断扩大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带动出口的比例。支持有实力和条件的企业申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积极承担援外项目,以援外项目促进我省外贸发展。有重点、有步骤地支持省内建材、水泥、钢铁等行业到丝路沿线国家开展投资合作,带动省内设备、材料和服务“走出去”。支持省内非金融企业赴港发债,扩大境外投资融资渠道。鼓励我省优势企业采取绿地投资、企业并购等方式到境外投资,促进部分产业向境外转移,支持企业开展境外品牌、技术和生产线等并购,提高国际竞争力。(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负责)

  二、进一步改善外贸环境

  (五)免收出口商品法检费用、减少出口商品检验的种类。2014年12月31日前报检的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境检验检疫费。免收的具体项目包括:货物及运输工具检验检疫费;货物及运输工具鉴定业务费;安全监测及特殊检验项目收费;考核注册、签发证(单)、查验审核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取消一般工业制成品的出口商品检验,共涉及机电产品、食品接触产品等222个HS编码商品。(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六)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全面推行一次申报(一次录入、分别申报)、一次查验(一次开箱、关检依法查验/检验检疫)、一次放行(关检联网核放、无纸化通关)的“三个一”模式。加快口岸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推进“单一窗口”模式和口岸管理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三互”合作机制。全面推行检验检疫电子申报,简化申报数据项目,减少随附单证种类。实现通关单电子化,力争2014年底前全面实行电子通关。继续完善直通放行、绿色通道制度,推进检验检疫窗口建设和集中查验建设,不断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口岸办负责)

  (七)推进国际物流通道建设。加大协调力度,确保“长安号”国际货运班列稳定开行,争取下半年达到每月4个班次。围绕机场建设、航线开拓和空域拓展做工作,着力构建国际航空枢纽。按照“港韩加密、周边成网、丝路联通、洲际突破”的思路,下半年争取开通西安至阿拉木图、巴黎等中亚、欧洲区域的国际航线。加强空港与陆港联动,建设空港、铁路、公路和沿海港口有机连接的立体化交通枢纽。大力推进西安航空城实验区建设,建成丝绸之路经济带对外开放的国际门户、临空现代服务业引领区、现代航空高端制造科研聚集区和国际内陆型空港城市示范区。(西安铁路局、省发展改革委、西安国际港务区、省商务厅、省口岸办负责)

  (八)规范进出口经营秩序。整顿和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加强对报关报检公司等中介组织监督检查,严防假借海关、检验检疫名义多收费、乱收费。加快推动全省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实现外贸企业信用记录数据库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年内试行涉外投资电子管理平台,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预警、组织、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防止恶性竞争,努力营造国际化、法制化的营商环境。(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九)帮助企业应对贸易摩擦。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积极开展对陕西主要出口市场相关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制、修订情况的跟踪研究。加快建设行业性、专业性技术贸易措施公共服务平台,免费为企业开展专题培训。不断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机制,做好贸易摩擦应对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工作,努力降低对陕西出口商品的影响。对外贸企业的计量检定工作,在收费方面给予优惠。为外贸企业提供免费的标准查询服务。发挥“陕西WYO/TBS-SPS通报咨询及预警服务平台”作用,根据出口企业要求,开展WYO/TBS-SPS信息定制服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强化政策保障

  (十)完善出口退税政策措施。积极落实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负担较重地区补助力度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积极开展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电子退库、更正、免抵调(简称电子退更免)业务试点,为出口企业提供“一站式受理”服务,优化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单证审核流程,扩大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使用范围,积极推进“免填单”服务,推进“阳光办税”。将企业使用人民币开展对外贸易和投资结算所产生的人民币融资、贷款、担保等费用纳入出口企业信用担保范围,优化出口企业人民币结算出口退税流程,提高退税效率。(省国税局、省财政厅、国家外汇局陕西省分局、省商务厅负责)

  (十一)加大对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为广大进出口企业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引导商业银行改善对外贸企业的金融服务,根据企业需求制订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方案,指导企业有效控制汇率风险。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有序开展,适时推开经常项目下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争取人民币国际经济合作基金支持,为省内有实力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承包工程、出口买方信贷、境外合作等提供人民币资金支持,扩大人民币资本输出渠道。着力挖掘战略新兴产业、农业、服务业对外投资企业的人民币需求,制定合理贷款利率,积极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支持企业使用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提高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便利,为有融资需求的投保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推动商业银行针对小微企业出台更加灵活便捷的授信方案。(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陕西银监局、省商务厅、国家外汇局陕西省分局、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负责)

  (十二)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信用保险的覆盖面,适度提高风险容忍度,重点支持我省大型成套设备、小微企业和服务贸易的出口。扩大保单融资规模,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承保政策。优化信保审批流程,提升理赔服务水平。加强海外市场、行业风险评估,帮助企业管理、转移、排除风险。加大对丝绸之路相关的海外投资项目、自主品牌和国际营销网络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充分利用中国信保的产品,采用灵活的贸易结算方式,提高国际竞争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四、增强外贸企业竞争力

  (十三)支持各类外贸企业发展。加快外贸生产基地建设,支持企业新产品研发和技术改造,推动外贸发展方式的转变。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为小微企业出口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民营、中小外贸企业发展。引导外贸企业结构调整、兼并重组、提质增效,加快形成有核心竞争力的跨国企业集团。在强化风险管理、信用管理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动植物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制,积极推荐符合条件企业对外注册,促进小微企业出口。大力推进出口工业品、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促进出口产业提质增效。(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省质监局、国家外汇局陕西省分局负责)

  (十四)创新和完善多种贸易平台。支持我省国际会展、电子商务、内外贸商品市场等贸易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在海外设立批发展示中心、商品市场、专卖店、“海外仓”等各类国际营销网络。密切关注国家出台的自由贸易园区政策措施,积极支持西安市做好有关申报工作。以申报自贸区为契机,加快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整合优化工作,将现有的西安综合保税区、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A区、B区及正在申报的西安阎良航空产业基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为两个“综合保税区”,支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申请设立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综合保税区。推动监管区域优化转型,引导其向贸易多元化、功能多样化、产业链高端化方向发展。(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西安海关、省国税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局陕西省分局负责)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5日

 

 

(责任编辑: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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