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月29日从省公安厅了解到,省财政厅、省公安厅日前下发关于完善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的指导意见,从2015年起,县级公安机关保障标准,按国家和省下达的编制内在职在岗人民警察数,年人均保障标准不低于3.8万元,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新标准比2005年出台的1.7万元标准提高了123.53%。
科学合理地确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对公安工作意义重大,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起着基础性、保障性、支撑性的作用。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在一年多时间联合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该指导意见。据了解,该意见还明确了经费保障责任、严格实行收支脱钩、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保障标准的科学化;对公安机关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强调突出重点、保障实战,加强管理、注重绩效,确保保障政策实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