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首例投行高管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原执行董事获刑8年

2014年07月30日 09:37   来源:东方网   史耀可

  据《i时代报》报道,近日,上海首例投资银行高管犯罪案件一审宣判:招商证券投资银行部原执行董事李黎明(化名)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资产200万元,涉案金额5260万余元。

  2004年,李黎明硕士毕业进入招商证券投资银行部工作,不到两年时间,就从普通员工升任至项目团队负责人、执行董事。2007年11月,李黎明接到了一个大单——某钢铁股份公司20亿元公司债券发行项目。对于这个项目,李黎明开出了2740万元的总承销费用,“这里面包括1%的承销协议费2000万元,还有保荐费260万元,以及必要的第三方支出费用比如公关协调费480万元。”李黎明这样解释费用构成,得到了对方的认可。

  然而,在李黎明上报给公司管理层的协议里,这个项目的收费只有两部分:2000万元承销费、260万元保荐费,对于另外480万元的收费则只字不提。签约后,证券公司如数收到了某钢铁股份公司支付的2260万元费用。随后,李黎明又安排A公司和这家钢铁股份公司签订了《管理咨询顾问协议》,并收取了480万元的资金。对于这笔额外的费用,证券公司蒙在鼓里。

  在该项目中,收取480万元资金的A公司是李黎明私下联系的一家企业。在李黎明的安排下,这笔资金最终被转入了上海某房地产公司账户,用于支付该公司开发的浦东世纪公园附近某小区一幢别墅的房款,而别墅的主人正是李黎明。

  李黎明运用同样手法,不断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用于在京沪购买房产以及宝马轿车等。四五年时间,他利用职务便利以拆分承销费用或虚构第三方公司申请第三方协议支出的手段将本单位财产5256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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