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往的民告官案件审判中,官员常玩“躲猫猫”,只让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4日通过的《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将禁止上述现象发生。依照《规定》,本年度发生的需开庭审理的第一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等四类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无条件出庭。
重大影响案官员必须出庭
《规定》指出,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换句话说,出庭应诉的不一定都是“一把手”,可以是正职也可以是副职,较早前所提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要求有所放宽。此外,市、区两级政府负责人也不属于文件的规范对象,《规定》适用范围是市、区两级政府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在昨日的发布会上,广州市法制办主任吴明场表示,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方式,有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的推行,也有利于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数量。
依照新规,四种情形下官员必须出庭:一是本年度发生的需开庭审理的第一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二是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三是可能对该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四是负责人出庭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
对此,吴明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规定》将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公布实施,并尽量在年内推动第一单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出庭次数与案件数量挂钩
那么,是不是每宗行政诉讼案官员都要出庭?
对此,《规定》提出,一年中行政诉讼案件在5件以上的(含5件),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20件以上的(含20件),不得少于3件;100件以上的(含100件),不得少于4件。
据了解,2013年行政诉讼案件超过100件的有2个单位,20件以上的有3个单位,这集中在国土、人事、公积金管理等领域。
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吴明场告诉记者,在制定《规定》过程中,由于很难界定什么是重大行政诉讼案件,为了便于操作,就考虑将出庭次数和案件数量相挂钩,这也是征求各个部门意见后确定的比例。
出庭应诉工作将纳入考核
据悉,《规定》将于近期公布实施。而为了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市法制办将会同各区政府法制机构制定具体落实工作方案,加大监督、协调、指导力度。
《规定》提出,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同级政府进行通报。同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如果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该怎么办?《规定》明确,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而未按照法律规定举证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同样也要面临上述后果。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