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现场水坑的照片。 记者 邓晓衡翻拍
11岁的小明被水坑夺走了生命,这个责任该由谁承担
小孩父母索赔21万元
今年4月20日下午,11岁的小明(化名)在一个水坑里溺亡。他的父母认为,水坑是村民李某开挖后供给砖厂制砖使用的,李某和砖厂应当承担责任,为此他们诉上法院向两被告索赔21万余元。8月4日下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小明的父亲谭某回忆,事发当天下午,他看到小明在家里看电视,不知孩子是什么时候跑出去玩的。直到后来有个小孩告诉他小明在水坑里,他赶过去将儿子从水里抱起来,并拨打110和120求助,但已经晚了。
带走小明生命的水坑,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那况村红灯坡。谭某说,那是一个面积约10亩大坑。“当天兴宁区公安分局的法医用竹竿测量水深,竹竿完全没入水中,坑内积水至少有2米多。”
谭某来自上林,在红灯村养猪生活了8年。据他了解,这个水坑,是村民李某开挖的,挖坑的原因是给红灯村的一家砖厂提供制砖材料。事发后到现场调查的民警,也在出警情况登记表上写明,“一村民为砖厂挖泥后留下的水坑”。因此,李某和砖厂应该为小明的不幸遭遇共同担责。
李某承认,水坑是他三年前请人用钩机开挖、而后下雨形成的水坑,但其他情况却不是谭某所说的那样:“那个坑只有70平方米、深度仅为1米,事后我已请人测量并拍照。水池是我用来蓄水给鸭子喝水、游泳的,并非是为砖厂提供泥土。”
李某认为,他的蓄水池位置较偏僻、水浅,而且他在路上一共设置了3块警示牌,已经尽到了安全义务。“在农村,通常鱼塘都是没有围栏的,包括原告自己的鱼塘也没有围栏围起来。因此在农村这种特殊环境下,李某已经尽到警示义务。”李某的代理律师认为,小明在野外游泳,蓄水池不是游泳池,该项活动具有危险性,他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过失责任。
原告方的代理律师认为,法律上明确规定,挖坑需要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措施,这一点并不区分农村或城市,被告所说的“事发农村”不应成为免责事由,反应加以惩戒,不然此类不幸还会再次发生。无论水池有多深多大,孩子在该处溺亡,说明水池具有危险性,应由两被告连带承担全部责任。
另一被告某砖厂当天没有派人出庭,该砖厂的负责人在开庭前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称:砖厂所用泥土并非被告李某提供;砖厂不存在侵权行为;事故发生地不在砖厂范围内,砖厂不存在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根据一份“砖厂红线图”,上面标记,事发地点位于砖厂范围外,而村委会也对此进行证明。
由于砖厂未到庭,法庭调解无法进行。法官表示,将择日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