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近日启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改工作,依据新修订的《环保法》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
1999年3月26日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自治区环保条例,对广西的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有力的推动作用。2005年12月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做了修订,时至今日已有9年未做修订。
期间,国家相继制定和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一系列法律,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又通过了《环保法》的修正案。新修订的《环保法》在理念、制度、保障措施等方面都有重大突破和创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内容与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尽一致。
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广西环境保护累积的问题也不断凸显,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解决。
无论从适应国家立法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广西区情出发,修改自治区环保条例都显得十分必要。 见习记者昌苗苗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