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更细 理念更新
努力提高公民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能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解读
核心提示:
8月1日,新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已经正式实施。该条例结合新形势,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创设权,突出了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是实现立法与我区禁毒工作需求相适应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这部地方性法规出台背景如何?有什么创新与发展?地方特色如何体现?针对哪类群体有重大影响?记者专门采访了自治区公安厅禁毒总队负责人及有关专家,进行重点解读,敬请垂注。
一、禁毒条例的出台背景
我区地处边境地区,长期以来承担着为国家堵截境外毒品渗透入境的庄严使命。同时,我区也是国内毒情较为严重的省区之一。受国际国内复杂毒情因素的变化影响,目前我区面临着吸毒人员规模增长快、毒品渗透流通形势严峻、合成毒品加速蔓延、娱乐场所涉毒现象突出等一系列问题。
而禁毒工作的机制性、体制性问题也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1992年,我区就制定颁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但该条例制定时间较早,很多规定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新时期禁毒工作的实际需要,于2010年9月29日被宣布废止。
在贯彻落实《禁毒法》等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上位法已逐渐无法满足我区禁毒工作发展和应对毒情形势变化的现实需要,亟需结合我区实际,重新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推动我区禁毒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禁毒条例的创新与发展
“新禁毒条例的实施,通过制度细化和理念更新,为拯救毒爪下的生命,提供了更多法律依据。”自治区公安厅禁毒总队负责人说,此次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进一步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堵截、患病人员收戒等8个方面。
对比之一: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1992年《条例》针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方面,仅对戒毒场所管理及戒毒人员帮教内容提出了要求。
2014年《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禁毒工作中包括禁毒宣传、综合治理、康复治疗、建设保障等方面的职责任务,明确禁毒委员会的职责和乡镇(街道)禁毒工作机构的建设,对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也作了明确要求。
对比之二:禁毒宣传人人有责
1992年《条例》对毒品预防教育和禁毒宣传没有作出规定和要求。
2014年《条例》将禁毒宣传列为第二章,放在总则之后,进一步明确禁毒宣传地位,以8个条文的篇幅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经营服务场所以及广电、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幕等信息服务单位在禁毒宣传教育中的职责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对比之三:将禁毒堵源截流形成体系
由于我区毒品入境流通点多面广,而1992年《条例》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情况,仅提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毒品检查站的覆盖面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执法部门开展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查缉工作受到各种制约,各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也没有形成体系合力。
2014年《条例》明确将禁毒堵源截流形成体系,在第22条中明确了毒品检查站的设立要求,第23条又对各职能部门,特别是交通运输部门,以及各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在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和配合义务进行了规范。
对比之四:患艾不再是违法“护身符”
韦某从2007年开始因为吸贩毒品先后多次被公安机关查获,可是由于他身患艾滋病无法送入关押场所。这是由于1992年《条例》对感染艾滋病等严重传染病的特殊涉毒人员拘押收戒情况没有规定,常年以来造成了艾滋病等严重疾病违法犯罪吸毒人员“看守所不关、戒毒所不收、监狱不管”的尴尬局面。
为解决感染艾滋病等严重传染病的特殊涉毒人员拘押收戒难的问题,2014年《条例》作了针对性的规定。明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设立专门区域收治病残戒毒人员,对患有严重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实行隔离治疗。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