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3日
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行为,增强企业负责人责任意识,健全责任追究制度,防范经营投资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厂长)、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市国资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五)其他列入市国资委管理的负责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企业及其子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投资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依照规定程序,追究企业负责人的政纪、经济和其他责任。
第五条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经营投资决策制度,保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按照议事规则应由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由决策层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属于集体决策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市政府以及市国资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企业内部控制程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决策层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免除该个人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集体决策是指企业董事会成员或经营班子对经营投资决策事项,通过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研究讨论并获通过的决策。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过错与损失数额、企业资产规模大小与损失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问题等,遵循以下原则:
(一)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原则;
(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三)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四)责任追究力度与实际资产损失相适应的原则;
(五)惩防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市国资委在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四)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五)其他有关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九条企业在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四)配合市国资委开展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子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六)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条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对照本办法所列责任追究范围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市国资委审查。
第十一条企业发生经营投资责任过失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