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促进外经贸和口岸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

2014年08月12日 16:08   来源:政府网站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把我区建设成为国家向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和充满活力的沿边经济带,进一步提升自治区对外开放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自治区外经贸和口岸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优化外贸结构  

  (一)保持出口稳定增长。紧紧围绕重点出口企业和主导商品,稳定我区传统优势产品出口。充分挖掘自治区机电、高新技术、化工、农畜产品、生物工程、纺织等产业出口潜力,为促进出口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确保重点企业出口稳步增长。支持企业“走出去”到境外投资,带动机电设备、材料、产品、技术和服务的出口。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委托区外代理出口的企业转为自营出口企业。(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二)积极扶持进口贸易。认真落实国家鼓励进口政策,积极支持自治区重点行业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短缺资源的进口,增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一般消费品进口。支持各类对外贸易服务平台拓展进口功能,开展进口促进等公共服务活动。主动跟进保税区、开发区(园区)新建项目,做好项目所需设备、原料等产品的进口服务。积极为全区原油进口企业争取增加原油进口配额和申请原油自营进口资质。(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三)大力发展边境贸易。支持自治区有实力的企业开展对俄罗斯、蒙古国经贸合作,扩大俄罗斯、蒙古国资源、能源商品进口。积极向国家争取筹建限制贸易类商品指定口岸,推进边境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吸引国内外优势企业在我区开展边境贸易、互市贸易、转口贸易。充分发挥满洲里、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优势,推动自治区“一堡一带”建设,进一步扩大对俄蒙经贸合作,立足俄蒙,争取辐射欧洲。对国家和自治区边境贸易转移支付资金,各盟市在使用和落实时,要确保重点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贸易企业能力建设。(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四)挖掘加工贸易潜力。鼓励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研究制定促进加工贸易承接地、试点地区承接加工贸易转移的政策措施,在政策及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加快承接加工贸易步伐,加大呼包鄂地区加工贸易招商力度,支持和培育龙头企业。积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重点发展与俄罗斯、蒙古国的加工贸易,形成内陆沿边地区开放型发展的产业支撑。以重点加工贸易项目和加工贸易企业为抓手,多方挖掘加工贸易潜力,推动加工贸易转移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蒙古国税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负责)

  (五)扩大服务贸易规模。积极推动服务贸易发展,扩大服务贸易出口规模。积极培育壮大文化服务贸易企业,开发适应国际市场需求、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项目,推动其扩大出口。积极利用国内外展览、影视节等平台,增强我区广播影视节目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鼓励企业积极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加大对服务外包的资金支持力度,推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大力发展蒙中医药服务贸易,扶持蒙中医药服务贸易进入国际市场。研究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服务贸易发展战略以及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资金支持政策。(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负责)

  二、进一步改善外贸经营环境 

  (六)优化通关监管方式方法。增强查验技术手段,降低布控查验比率,优化查验流程,提高海关查验效能。加快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在实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区域通关模式的基础上,推广应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模式。在全区范围内推行无纸化通关,提高通关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积极开展与俄罗斯、蒙古国海关间的通关合作。(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七)深化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完善检验检疫申报制度,推行检验检疫电子申报,简化申报数据项目,减少随附单证种类,加快实现通关单电子化。减少出口商品检验种类,全部取消一般工业制成品的出口商品检验。继续完善直通放行、绿色通道制度,推进检验检疫窗口建设和集中查验建设,创新查验模式,提高通关效率和监管有效性,不断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增加推荐AA级企业的数量,给予更多通关便利。规范收费行为,严防假借检验检疫名义多收费、乱收费。(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八)加快推进关检合作“三个一”。积极推进内蒙古电子口岸管理平台建设,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实现海关、检验检疫、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信息互联互通互换,积极推行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通过模式,加大共管共建共享合作力度,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避免重复查验,提高通关效率。(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九)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健全产业安全预警工作体系,加强贸易摩擦应对总体协调和部门合作,完善宏观研究分析和微观监测预警,强化对企业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的指导和支持,努力减轻贸易摩擦对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的消极影响,促进公平贸易,维护产业安全。指导企业合理利用技术性贸易措施,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发挥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政策导向作用,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原产地优惠政策。加强生态原产地保护,指导企业利用政策减免国外关税,扩大出口。(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全面清理和取消涉及外经贸企业的不合法、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沿边口岸地区不得变相增加外经贸企业税费,不得收取国家许可规定以外的各类费用,不得自行出台或提高收费标准。凡属政府职能应提供的服务不得向货主收费,涉及口岸建设和查验收费等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口岸收费政策有关规定,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服务。有收费幅度规定的,按最低标准收取,最大程度地促进贸易便利化和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责任编辑: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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