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漳州、泉州、宁德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要求,省口岸办会同有关口岸查验主管单位,对厦门、漳州、泉州、宁德港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进行了验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启用以下口岸开放范围内有关新增外贸作业点,现予公布:
一、厦门港海沧港区国际货柜码头1#泊位。
二、漳州招银港区8、9、10#泊位。
三、泉州福建联合石化青兰山30万吨原油码头。
四、宁德福建信昌造船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外轮维修点。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5日
(责任编辑:杨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