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促进全省经济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一)凝神聚力推动竞进发展。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增强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战略定力,始终保持竞进姿态,在全省上下营造“以发展论英雄”的浓厚氛围。按照“竞进提质、升级增效”的总要求,牢牢把握市场、绿色、民生“三维”纲要,积极抢抓政策和市场机遇,以扩大有效投资为主抓手,把项目建设作为经济工作主战场,着力搞活实体经济,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省政府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二、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二)深入实施省重大专项计划。对列入计划的20个重大专项480个(类)重大项目,按照“努力向上争取一批、省级资金集中支持一批、引导社会资本促进一批”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专班专人推进。加快今年360个省重点项目建设,强化用地、资金等保障,确保顺利推进。(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相关地方政府负责)
(三)确保完成重点领域投资任务。
一是加快信息、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投资。加快推进第四代移动信息技术(TD-LTE)、宽带网络、“三网”融合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武汉国家级互联网直联点、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支持武汉、黄石等地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推进武汉至孝感城际铁路等7个在建铁路项目,麻城至武穴、建始至恩施等37个高速公路项目以及天河机场三期、武当山机场等工程建设,确保2014年完成交通基础设施投资1110亿元。加大荆江大堤综合整治,荆南四河、汉江干流等主要支流堤防加固,21处大型灌区续改建、6个大型泵站更新改造、18处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等项目建设力度,确保2014年完成水利项目投资110亿元。加快荆门热电、应城热电、城乡电网等重大电力项目以及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加快建设一批工业园区的集中供热改造项目,尽快启动国家批准的常规火电项目建设,确保2014年完成能源项目投资400亿元。(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相关地方政府负责)
二是抓好生态环保、市政、民生等领域投资。加快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三峡库区水污染治理项目实施。加快武汉地铁4号线二期、鹦鹉洲长江大桥等建设进度,抓好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管网、燃气、供水与排水防涝及污水垃圾处理等项目建设,确保2014年完成市政建设投资1142亿元。抓好2014年农村300万人安全饮水、新建12000公里农村公路等民生项目建设,加大教育、卫生、社保、文化等领域投资力度。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40万套,基本建成20万套,确保2014年完成投资747亿元。(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相关地方政府负责)
三是优化工业投资。加快推动上海通用二期整车及180万台发动机、武船阳逻特种船舶基地等重大在建项目尽早完工,加快东风雷诺15万辆乘用车、东风乘用车新能源工厂、黄冈晨鸣林纸一体化等重大新开工项目建设进度,确保2014年完成制造业投资不低于9000亿元。(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防科工办,相关地方政府负责)
四是稳定房地产投资。加强分类调控,武汉等大城市要根据市场变化,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开发投资和市场销售持续稳定增长;部分中小城市要通过优化投资结构,盘活存量、稳定市场。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积极满足居民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推动首批9家企业尽快发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用好用足200亿元发行额度。加强舆论引导,稳定社会预期,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在黄石、宜昌、监利、秭归等市县开展共有产权房试点。(省住建厅、人行武汉分行,相关地方政府负责)
(四)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抓好项目储备。结合“两圈两带”战略、“十三五”规划编制、新型城镇化规划等,围绕新型工业化、扩大消费、推进区域一体化、升级完善重大基础设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民生等领域,谋划一批“打基础、管长远”的重大项目,充实完善全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深化项目前期。扎实做好蒙华铁路湖北段、武西客专汉十段、武九客专等8个铁路项目,嘉鱼长江大桥、青山长江大桥、潜枣高速公路等一批重大交通项目,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等一批重大水利工程,武汉华星光电、武汉天马二期、东风本田三厂等一批重大工业项目的前期工作;做好襄宜城际铁路、长江中游“645”深水航道整治等项目的规划论证,尽早启动前期工作。各地要确保储备的下一年度接续项目总投资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投资的150%,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更新。(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五)充分利用社会投资。抓好首批95个鼓励社会投资省级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制定和落实准入、信贷、价格、土地、用能、环保、监管等配套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示范项目尽快落地建设。对凡在2014年内成功引入社会资本开工建设的省级示范项目,每个项目给予项目所在地政府100万元前期工作经费奖励。各地都要抓紧研究推出一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的示范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物价局、人行武汉分行,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六)着力抓好招商引资。办好“长三角”、“环渤海”、“鄂港粤”以及对欧美、韩国和台湾地区招商等经贸活动,组织各类开发区、保税区专题专场招商活动,广泛开展点对点招商、产业链招商和以商招商,加大驻点招商工作力度。修订全省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对各地招商引资成效进行考核通报。对已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各级地方政府应信守承诺,抓好落实。统筹安排各级政府投资,加大对开发区(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营造低成本的营商环境。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及国内100强企业总部,或其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或本省50强企业新建5万平方米以上用于研发、销售、采购、结算的总部大厦,各地可给予一次性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七)全力争取项目和政策支持。抢抓国家实施微刺激政策机遇,加大衔接汇报落实力度,千方百计争取国家更大支持,确保2014年全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不低于200亿元。严格落实投资目标考核制度,对各地完成投资和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实行季度通报制度。每年安排1000万元,对各地的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予以考核奖励。继续安排财政资金5000万元,对获得固定资产投资“突出贡献奖”、“贡献奖”的市(州)、县(市、区)以及2014年投资增速超过25%的县(市、区)给予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支持搞活实体经济
(八)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一是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设立50亿元支持实体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充分利用好国库存量资金,缓解县域龙头骨干企业、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开展担保平台收费专项清理,对政府全额出资或控股的担保公司,不再收取或按控股比例减少担保费。加快预算资金执行进度,中央补助投资计划要做到随到随转,省级各部门专项资金计划原则上9月底前必须全部下达完毕。(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物价局,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二是支持各地财政与金融合作创新,通过多种方式建立完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定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推进重点项目、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活动常态化。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融资租赁、公用事业服务定价等制度。进一步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充分发挥省级统贷平台的作用,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住建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长江产业投资公司,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三是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达到年度失业保险支出总额3倍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不超过当地实有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余额50%的资金,用于补充本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相关地方政府负责)
四是帮助企业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力争全年新增上市公司8家,报会企业20家,报辅企业不少于30家,下半年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20家、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200家。支持和鼓励各地组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和集合票据。对我省企业在境内(外)成功首发上市或在“新三板”、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按时兑现奖励资金,对成功发行债券的按照融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力争全年直接融资总规模达到1200亿元以上,其中企业债券融资规模达到300亿元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负责)
五是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坚决打击少数企业骗贷、小额贷款公司揽储等非法行为;严格控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清理规范金融服务收费行为,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管理,严禁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违规收取费用。(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物价局负责)
(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公布收费事项和标准。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核定收费标准。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没有法律依据的项目一律取消。对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目录管理。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杜绝征收“过头税”。全面落实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和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困难企业适当降低失业保险缴费率。对全员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没有人员失业、按规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职工培训的各类用人单位,给予额度不超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稳岗补贴。(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