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

2014年08月13日 14:54   来源:政府网站   

  (十)助力企业拓展市场。

  一是支持企业扩大内需市场。积极组织企业开展省内产销对接会、配套会,组织企业与国内重大工程项目对接配套。增加政府采购份额,用于采购中小微企业产品和服务。对获得国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企业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可按首台(套)产品销售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相关地方政府负责)

  二是扩大出口。加快推行联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通关模式。整顿和规范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全面推行通关作业无纸化,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建立湖北省通关一体化操作模式。加快推进货物“属地报关、口岸验放”。提高出口货物结关办理速度。2014年内将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权全部下放到县(市、区),缩短出口退税款到付时间,经审核无疑点的,确保当月申报、当月到户。抓住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机遇,加快谋划推动省内企业“走出去”。(武汉海关、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是加快本省电商企业的培育和发展,对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武汉市申报国家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武汉市及相关地方政府负责)

  (十一)完善落实配套支持政策。

  一是整合省级财政技术改造贴息专项资金,扩大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范围,将新建企业纳入支持范围;对以自筹资金完成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的企业,按照财政贴息政策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是在全省认定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在示范基地创业的大学生给予场租、水电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是对省级重点项目和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新招用符合规定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在招用后6个月内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照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四是鼓励城市“退二进三”,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全面落实鼓励类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的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负责)

  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二)大力营造公平市场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放宽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宽进严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精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行政审批目录管理,编制市、县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原则上不再新增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行政权力。建成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平台,实行网上联合审批。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先照后证”制度,全面推行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开展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照)联办”、工商一窗受理机制等试点,加快推进网络登记和办照全程电子化。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出台配套管理办法。开展投资领域“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试点。加快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好规划编制、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试点,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信用监管和信用约束。(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负责)

  (十三)加快培育市场主体。

  一是推动“个转企、小进规、规改股”,确保全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200户。鼓励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规模以下小微企业上规模,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转型企业税收按照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对转型户,由地方财政凭工商登记手续给予适当奖励。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上年缴纳的省以下地方税收为基数,3年内增量部分的60%可由地方政府按规定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二是全面落实省“科技十条”,进一步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在我省转化应用。大力实施科技企业创业培育工程,力争每年新增科技创业企业2000家以上。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进力度,对已经认定的外省高新技术企业到我省落户,且仍从事其主营业务的,开通认定“绿色快速通道”。(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三是支持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每年安排一定数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以贴息或补助方式支持其发展。鼓励将政府投资或补助的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交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使用、管理。(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十四)深化重点改革。

  一是加快国企改革。加大地方国有企业改革改制、重组整合的力度,向社会集中推出一批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示范项目。加快国有企业负责人市场化选聘力度。探索成立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省国资委,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二是加快金融改革。研究民营资本参与金融机构改革重组或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政策,加快设立证券基金机构、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的步伐。推进科技金融服务创新,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规范发展农村综合产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等要素交易平台。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三是加快价格改革。加快修订定价目录,建立完善公开透明的定价机制。放开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并达到控股程度的地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对民办民营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放开民办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和非公医疗机构服务收费,对其用水、用电、用气、供暖实行与公立机构同价;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开放页岩气、煤制气出厂价格。协调对北斗卫星导航、光电子信息、云计算、大数据等产业用电实施价格优惠,帮助药企落实专利、原研、首仿等药品单独定价、优质优价政策。(省物价局负责)

  四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清理、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建立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完善竞争性分配机制。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建立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机制。切实落实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邮政业、电信业“营改增”政策。(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五是抓好试点示范。深化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开展先行先试,进一步支持武汉市申报国家内陆自贸区。积极申报武汉新港空港综合保税区。加快推进湖北机场集团属地化改革。抓好国家主体功能区、新型城镇化等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武汉海关,武汉市及相关地方政府负责)

  (十五)抓好全年目标任务落实。着力打好扩大有效投资的攻坚战,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增速20%以上、力争投资总量过2.5万亿元;打好壮大实体经济的攻坚战,确保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2%左右、粮食总产量“十一年增”;打好产业转型升级的攻坚战,力争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突破4000亿元、服务业增加值突破1万亿元;打好深化改革创新的攻坚战,确保21个专项改革取得重点突破;打好保障改善民生的攻坚战,全面抓好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及生态环保、抗灾减灾、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确保省政府“十件实事”落到实处,确保年初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省政府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十六)进一步提升能力水平。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要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提升适应能力、创新能力、落实能力和“精神变物质”的转化能力。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万”活动,推行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领导定点联系制度,组织党员干部深入企业和项目一线,切实帮助企业和项目单位减负解困、排忧解难。要进一步组织开展全省政策落实情况大检查,对2013年下半年以来国务院和省出台的各项“稳促调惠”政策进行全面督查。要进一步下大力气“治庸、治懒、治混”,对“为官不为”、落实不力、整改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省政府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抢抓机遇,敢于担当,务实重干,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履职尽责,抓紧制定细化配套的具体措施,狠抓各项任务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和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全省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2014年7月29日

 

(责任编辑: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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