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金融支持企业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

2014年08月13日 16:30   来源:政府网站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金融支持企业稳增长、促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信贷政策落实力度。保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着力调整结构,优化信贷投向。加大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力度,有效使用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加大信贷投放。提高特困地区支农再贷款额度占比。对特困地区符合条件的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其新增支农再贷款额度,可在现行优惠支农再贷款利率基础上再降1个百分点。对涉农票据、小微企业票据、中小金融机构承兑、持有的票据和小面额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用足用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利率政策。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7号),适度提高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

  二、稳定大中型银行信贷投放规模。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要继续积极向总行争取信贷规模,提高企业授信额度。要实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根据企业融资主体、融资额度、融资期限、担保方式等情况,提供不同的产品组合服务。结合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通过发债、结构化融资、表外融资等多种方式,腾挪信贷规模,继续加大对特色优势产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等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地方金融机构要切实发挥作用。地方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与地方经济共生共荣的意识,越是经济下行、企业困难的时候,越要理解企业、出手相扶。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银监发〔2014〕34号)要求,适当提高存贷比,进一步释放贷款额度,调整优化信贷结构,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县域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将吸存的资金主要用于当地。要认真落实同业新规,同业融出融入资金比例要符合监管要求。建立地方银行信贷资金流向核查机制,对不经批准或不经董事会研究,擅自将大额资金流向区外的,要严肃追责。

  四、加大对企业的续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正常资金需求,避免由于贷款期限与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而增加正常经营企业的资金压力。对有市场、有订单,只是流动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要携手相扶,不抽贷、不压贷。符合条件的,可按《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精神,在贷款到期前提前介入,审核合格后办理续贷。创新流动资金贷款和还款模式,鼓励采取“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和宽限期分期还本付息等方式,减少企业到期一次性还款压力,防止企业因筹借还贷本金而高额举债。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允许贷款合理展期,不降低信用评级,不给予加罚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一定额度内向非生产性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搭桥贷款,解决企业“借新还旧”难题。发挥宁夏中小企业助贷基金在企业续贷中的作用,及时满足企业转贷融资需求。

  五、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金融机构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企业“松绑”。要认真梳理检查有关收费项目,清理不必要的环节,减免不合理收费,整治层层加价行为,缩短企业融资链条。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一律取消、规范。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行为。要灵活运用差别化利率定价机制,根据不同贷款品种和借款企业,实行基准利率或优惠利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银监会“七不准、四公开”要求,主动研究出台“减、免、降、缓”等办法。开展收费专项治理和专项检查,严厉查处不规范收费行为,加大媒体曝光力度。有关部门要落实对企业贷款贴息、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六、推进实施贷款重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良好、有竞争力、有市场,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各金融机构可通过贷款重组等方式予以支持,具体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加快贷款呆账核销。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在确保重组和减免后能如期偿还剩余债务的条件下,可按有关规定允许金融机构对债务进行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后,进一步减免本金和表内利息。同时,金融机构要主动与财政、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沟通,争取更加灵活的不良贷款核销自主权和配套的税收政策及法律环境,加大核销不良贷款,持续有效地发挥银行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

(责任编辑: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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