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有人担责。要明确领导责任,各地(市)各县(市、区)行政“一把手”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要明确属地责任,本辖区、本单位、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监管责任,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监管责任。要明确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制要求。要明确主体责任,企业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严肃责任追究,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五、严格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自治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组,按照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直赴现场、直奔基层的工作要求,对各地(市)各部门、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明察暗访、专项督查;各地(市)要组织督查组对辖区内县(区)进行督查,各县(区)也要组织督查组对辖区内乡镇进行督查,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好自查自纠活动。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考评评价体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凡发生事故的不论职位多高、不论贡献多大、不论资格多老,都要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决不姑息。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干部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对存在失职渎职的坚决依法移送检察部门立案调查,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切实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坚决曝光各类安全隐患、措施不落实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媒体披露的线索,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要建立健全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和新闻单位监督举报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安全生产、支持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联合执法效能。要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新形势下的安全监管工作格局,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和失信惩戒制度等,年内出台具有操作性强、有力管用的实施办法。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畅通信息报送渠道,提升应急预警能力,完善应急救援指挥体系,落实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预案,确保有效应对,及时处置,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各地(市)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委会。
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