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不仅伤人还害己。福建省连城县法院27日披露,该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因广场舞引发的故意伤害案,杨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今年5月,杨某驾驶小车路过连城县步行街,因魏某等人跳广场舞挡住其去路,双方发生争吵。杨某冲动之下将魏某等人跳舞用的音响砸坏,并打了魏某一巴掌。
魏某要求杨某赔偿损失,并占据副驾驶位置不肯离开,杨某见状又朝其鼻子打了一拳,造成魏某鼻子受伤。
经法医鉴定,魏某的伤情已达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杨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且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