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地方经济首页 > 即时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广西一镇政府翻修大院逼企业认捐:否则别找办事

2014年08月29日 07:36   来源:京华时报    

 

8月26日拍摄的广西合浦县石康镇人民政府办公大楼。新华社发

  这是最新发生在广西合浦县石康镇的咄咄怪事——原本财政拨款80万元的“政府大院”改造建设项目,“摇身”变为800多万元。卖地筹款填不了缺,最后百余万元靠企业“捐资”:深圳老板20万元,矿业公司10万元,爆竹厂6万元……这份24家企业的捐资清单,背后是“不捐款别找政府帮忙办事”的“协商”,凸显的却是公权力的滥用。目前,合浦县纪委已就此事介入调查。

  800多万元修镇政府大院 企业捐资捐物填百余万缺口

  翻修后的石康镇政府办公楼,红灰色外墙,每层8间办公室,大院内有池塘,还有宽敞的活动中心。楼外的草地上,铺着某企业“捐赠”的草皮。

  “镇政府旧办公楼修建于上世纪80年代,设施陈旧,并存在安全隐患。”石康镇镇长陈海祥说。2012年至2013年6月,石康镇人民政府对政府大院进行了维修。

  一位不愿具名的捐款人向记者透露,修缮工程期间由于资金不足,当地镇政府多次要求当地企业捐款,共募集到捐款120多万元。

  记者调查了解到,2011年6月,石康镇就维修工程项目向合浦县发改局申请立项,当年6月15日得到批复,之后即开工建设。财政拨款共计80多万元。

  陈海祥说,相对于800多万元的修缮资金总需求来说缺口很大。“没有资金,政府只能自筹,靠卖土地筹得的资金超过500万元,还有100多万元的缺口当时就是靠企业捐款了。”

  上述捐款人提供的资料显示,上述工程总花费812万元,此外还包括绿化、围墙、篮球场等零星工程50多万元。捐款名单排序是按照捐款数目由多到少排列,“认捐”企业共24家,最高捐资20多万元,总计125.1万元。还有3家企业捐了草皮等实物。捐款企业大部分是家乡传统民营企业,涉及爆竹、陶瓷、农产品加工等多个类型。

  政府人员再三登门“协商” 要求企业对外承认主动认捐

  “政府‘强行’募捐,企业及个人能拒绝吗?”石康镇部分捐款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可能确有部分企业是主动捐款,但大部分企业是在政府工作人员再三“登门协商”后才无奈捐款。

  石康镇一家企业负责人称,由于多数企业当时自身运营困难,并不愿意捐款,后来镇政府几名工作人员3次上门就捐款事宜进行协商。去年4月,工作人员甚至拿着已经写好的收条,再次要求捐款5万元,在这位捐款人的坚持下,最终“捐款”3万元。

  “去年4月,镇政府就捐款事宜召集企业开了至少两次座谈会,政府工作人员在会上明确表示,不捐款的企业今后就不要找政府帮忙办事。”一位捐款人说。

  另有捐款人透露:“媒体曝光后,政府工作人员挨家挨户走访捐款企业,要求企业在接受媒体采访和纪委调查时承认主动认捐,否则今后办事会有麻烦。”

  陈海祥则表示,大院改造过程中,捐款事宜确实存在,但“是捐给合浦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政府没有对企业强行摊派,所捐资金均用于政府大院修缮。这些企业负责人多是本地人,捐款是为了“支持家乡建设”。

  企业拿到的“捐款收条”上,收据落款和公章为“合浦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且没有标明具体日期。石康镇提供的一份回应材料称:工程具体由合浦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承接。

  而合浦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有关工作人员透露,公司从政府拿到了部分工程款,捐款部分则是由政府干部带领公司人员前往企业收取的。他们只管工程建设和收款,并不了解捐款详情。

  项目越权审批 纪委介入调查

  拨款80多万元的改造工程膨胀到800多万元,其中有无违规超标?一个镇政府有多少在编人员?除资金来源外,石康镇政府大院改造留给人们不少疑问。

  陈海祥表示,政府大院修缮工程是严格按照在编人数、县发改局批复的建筑面积和投资额进行建设的。但他拒不透露上述具体数字。

  近年来,行政逼捐事件时有发生。此前就有云南砚山县政府要求企业自愿将按国家政策退还福利企业增值税的25%捐给县财政,广东东莞大朗镇“摊派教育募捐参考标准”等,这些事件被曝光后引起公众广泛关注。

  “‘自愿捐赠’有时是‘行政逼捐’的挡箭牌,特别是以‘书面承诺’表达‘自愿之心’,更是一种公权力捆绑,当地政府难免有摊派之嫌。”广西社科院社会学所所长周可达认为。中央三令五申要求防止公共资金用于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有的基层政府就暗中琢磨进行变相改造。捐款本身折射出政府凭借行政权力、变相强制逼捐的行为,这种做法欠妥。这也让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变得模糊不清,“权力滥用”让“权钱交易”更具隐蔽性。

  记者调查获知,2007年中央就有规定,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及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改造项目须由地市一级政府审批。而石康镇政府大院改造建设,是由县发改委审批立项,属于越权审批。合浦县纪委已就此事介入调查。

(责任编辑:杨默)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