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2015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2015年行动计划
为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着力构建“诚信内蒙古”,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和要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按照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的总体要求,以健全法规制度和标准、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为基础,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地方信用建设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为重点,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为手段,培养社会诚信意识,提高公民道德水平,大力营造依法、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社会信用基础性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初步建立;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成,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取得明显成效;重点行业领域诚信建设取得新进展,地区信用建设试点取得突破;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发挥作用,失信成本明显增加;信用产品得到推广和应用,信用服务市场初具规模。
(三)推进原则。
1.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统筹协调,有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针对地区、部门和行业的特点,实行分类指导,以示范应用促进体系建设。
2.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加强规划统筹、制度建设、政策引导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应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社会信用系统建设合力。
3.重点突破,注重实效。加快推进重点部门、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优先选择基础较好的地区开展信用建设试点,着力抓好行业信用记录、信息共享、奖惩机制三个关键环节,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有效运行机制。
4.整合资源,强化应用。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打破部门和条块分割,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依法加强信息公开,促进信用信息有序扩散与充分利用,惩戒失信,褒扬守信。
二、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
立足自治区实际,逐步形成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体,以管理规范和标准为配套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
(一)健全基础性制度。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披露和使用做出基础性制度安排。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法规规章立法,逐步提升基础性制度法制层级。(自治区法制办、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工作目标:2014年,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2015年,争取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列入政府规章立法程序。
(二)推进信用标准建设。研究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指标目录和技术标准,统一信用主体识别编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质监局、民政厅、地税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国税局负责)
工作目标:2014年,发布信用信息征集目录和标准。2015年,建立并推行以公民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为基础的统一信用代码制度。
(三)探索信用服务市场的管理制度创新。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制定出台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从业行为的管理办法,完善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制度。(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工作目标:2014年开展调查研究,2015年出台管理办法。
三、加快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
(一)建设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促进各行业部门信用信息资源互联、共享与整合为目标,按照“条块结合、属地服务、互联互通、全区交换”基本架构,依托电子政务网络资源,加快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建设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库、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库以及提供集中查询和信息服务信用网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中心负责)
工作目标:2014年,启动平台建设一期工程,具备信息征集和服务基本功能,与10个以上的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数据库建设。2015年,完成自治区级平台建设任务,完善功能,扩大互联部门,开展重点职业人群信用信息库建设。
(二)完善自治区金融业征信平台。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证券、保险及外汇管理、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的信用信息系统,加强金融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形成自治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探索建立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金融征信平台的信息共享机制。(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内蒙古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外汇管理局负责)
工作目标:2014年,各金融主管部门建立完善本行业的信用信息系统,研究制定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实施方案。2015年,研究制定金融信用信息征集和交换的范围、指标目录以及数据格式等标准和规范,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三)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鼓励各部门依托现有业务管理系统,建立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制度,加强本行业、本系统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和整合,建立行业信用基础数据库,为跨行业、跨地域信用信息整合、应用奠定基础。引导各盟市和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加快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行政区域内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工作目标:2014年至2015年,各地区、各部门持续征集完善本地区、本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系统(平台)。
四、积极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一)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商业征信、资信调查、信用咨询、信用评级等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创造条件吸引区外信用服务机构来我区落户发展,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信用服务组织体系,形成一批具有一定市场认同度和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工作目标:2014年,摸底、规范各类信用服务机构。2015年,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信用服务市场初具规模。
(二)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推动公共信用信息有序开放,支持公共信用信息资源依法使用。大力推进政府在行政事务中使用信用产品,引导金融、税务、资质认定、招标采购、劳动和食品安全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产品。提倡企业和个人在交易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信用服务需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与)
工作目标:2014年至2015年,建立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和公开制度,在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信贷等方面选择若干领域探索建立信用预审制度,加大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和代价。
(三)规范信用服务活动。加强征信监管,完善个人征信特许经营、企业征信备案管理和日常监管机制。推进服务机构自身建设,强化信用服务行业自律,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定信用服务标准,提高服务水平和公信力。严厉查处非法违法信用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与)
工作目标:2014年,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督机制,优先推进信用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诚信建设。2015年,完善监督制度,建立经常性、常态化的有效监督手段和措施。
五、加强信用宣传和教育
组织主要新闻媒体加强诚信宣传报道和社会诚信建设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守信典型的宣传和对失信典型的曝光,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开展“质量月”、“诚信兴商月”、“依法诚信纳税”、“诚信兴企·科学发展”等诚信主题活动;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被群众认可、能见到成效的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把诚信建设贯穿于思想道德教育和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中,贯穿于政风、行风评议中,落实到诚信单位、诚信行业、诚信企业、诚信社区、诚信家庭、诚信个人等创建载体上,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通过普及政策法规知识,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完善诚信管理机制等方式,引导全社会牢固确立诚信意识,养成诚信、文明行为习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学校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中,在中小学教材、职业教育与岗位培训中加强诚信教育,有条件的院校要加强信用学科建设,加强信用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
工作目标:2014年至2015年,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
六、大力推动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选择现实、紧迫需要的行业领域,加快信用建设,推动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年至2015年,由各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安排,制定具体计划,持续推进相关领域信用建设工作。
(一)政务领域。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和行政承诺制度。探索建立公务员公开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信用审查制度,积极推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制度,客观公正记录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信用、奖惩信息,并将其作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晋升、聘用的重要依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法制办、政府办公厅、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
(二)金融领域。强化金融机构诚信意识,促进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严厉打击金融欺诈、内幕交易、恶意逃废债务、制售假保单、虚假信息披露、地下钱庄、逃套骗汇等行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推进民间金融领域信用建设,引导规范民间投融资行为。(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外汇管理局负责)
(三)建设领域。依法完善建设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资质年度复核制度、注册执业资格制度、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失信惩戒制度,完善信用管理系统,建立企业、个人、工程项目信息库和诚信评价体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工商、税务、金融、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联合惩戒机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与)
(四)安全生产领域。加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将诚信体系建设纳入标准化建设考核范围;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履行情况考核管理。扩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惩戒机制,加大信用奖惩力度。(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
(五)食品安全领域。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统一追溯编码,确保追溯链条的完整性和兼容性,重点加快乳制品、肉类、酒类、保健食品、粮食、蔬菜、食用油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加快建设食品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档案,完善执法检查记录,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完善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和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监管标准,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加强各部门信息共享,构建联合惩戒工作机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厅负责)
(六)药品安全领域。建设全区药品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完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信用档案,加强信用分类监管和失信行为惩戒。建立完善药品领域严重违法企业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及“黑名单”管理制度。加大不良信用信息的共享力度,在资质许可、招标采购等环节实施失信惩戒措施。(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负责)
(七)产品质量领域。依托“金质”工程,加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的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数据库。以物品编码为溯源手段,建立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管理,积极推进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级,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加大质量失信惩处力度。推动企业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加快行业质量诚信自律机制建设。(自治区质监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八)工商管理领域。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断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深化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强化企业后延监管。加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建立跨部门联动监管和惩戒机制。(自治区工商局负责)
(九)税务领域。加大执法力度,强化专项检查和日常稽核。依托“金税”、“金关”等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建立健全企业、个人偷逃骗税记录,推进纳税信用信息整合共享。继续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进一步强化分类监管。(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十)价格领域。积极开展价格诚信建设,规范和引导企业、经营者价格行为,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着力推行“明码实价”。建立完善价格诚信制度,做好价格失信行为的记录、整合和共享工作,加强信息披露,推动实施奖惩制度。强化价格执法检查与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一)环境保护领域。大力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和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有效实施分类监督。大力推进环境管理和监测信息公开,完善环保信用信息记录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建立环评、监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探索推进环评、监测报告责任制度。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金融、工商、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动。(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十二)劳动社会保障领域。规范单位用工行为,依照《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标准,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工作,建立完善奖惩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覆盖全区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信用库,实施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在救灾、救助、低保、养老、慈善、彩票、收养等方面建立诚信制度,打击各类骗保、诈捐、骗捐等行为。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管理、退出等环节的信用管理制度,将骗取和违规使用保障房的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三)医疗卫生领域。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和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健全医护人员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开展医德综合考核评价,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诚信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参保人员的违规、欺诈、骗保等行为的惩戒力度。(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四)教育科研领域。加强教育和科研领域诚信教育,培育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的诚信意识,建立健全诚信档案。探索建立符合自治区实际的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将诚信记录与学籍管理、评优表彰、职务评聘、科研经费分配等挂钩,严厉打击学历造假、学术不端、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等行为。(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五)交通运输领域。强化出租汽车、公路、铁路等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完善企业考核机制和相关信息系统,加大分级分类监管力度。加强交通运输行业驾驶员诚信建设和诚信教育,探索建立驾驶员信用评价制度,做好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的归集与共享,加大交通运输领域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负责)
(十六)司法领域。推进司法公开,进一步加大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所)务公开的力度。建立完善案件信息数据库,全面落实“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制度”和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文明办等七部委签发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积极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和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强力打击反规避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威慑力和执行力。完善检察系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加强经济犯罪、违法犯罪信息采集、录入和共享。建立健全公安人口信息数据库,依法推进人口信息交换、共享与应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积极推进公检法司工作人员、法律服务行业执业人员诚信建设。(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政法委、公安厅负责)
(十七)法律服务领域。切实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领域诚信建设,提高法律服务领域公信力。加强法律服务人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建设,加强依法、规范、诚信执业教育。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人员诚信执业制度和诚信执业评价、监督、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领域执业诚信信息公开披露,违规违纪执业行为行业通报制度。(自治区司法厅负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级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力的工作机制。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盟市要把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部门,加强机构建设,保证工作力量。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强力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鼓励民间资本、社会法人资本、风险投资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形成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三)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做好各行业、各领域的信用管理建设工作,开展诚信创建活动,有条件地搭建行业性的信用信息平台,建立行业性的失信约束机制,促进行业和企业信用自律,加强诚信品牌建设,不断提升公信力。(各行业协会负责)
(四)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自治区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听取、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强工作协调与统筹,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主动作为,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分级管理责任制,实行分工负责、分类指导、协同推进。研究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形成科学的评价机制。强化督导检查工作,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工作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