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全文)

2014年09月15日 15:56   来源:政府网站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8月29日

  (本文有删减)

  内蒙古自治区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

  加强节能减排,实现低碳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必由之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内政发〔2013〕126号)精神,为确保完成全区“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任务,制定本行动方案。

  工作目标:2014年,单位GDP能耗、二氧化碳分别下降2.2%,化学需氧量控制在85.29万吨,同比下降1.2%;氨氮控制在5.01万吨,同比下降2.0%;二氧化硫控制在133.83万吨,同比下降1.5%;氮氧化物控制在130.18万吨,同比下降5.5%。2015年,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任务,单位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指标根据能耗增量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四项主要污染物指标根据2014年国家核算情况和当年预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当年下达。2014-2015年,全区能耗增量控制在1466万吨标准煤以内,能耗年均增速控制在3.5%以内。

  一、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一)积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严格项目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依法依规全面清理违规在建和建成项目。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确保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加快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加强对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不断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精神,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完善节能服务公司享受扶持政策的准入条件,实行节能服务产业负面清单管理,积极培育“节能医生”、节能量审核、节能低碳认证、碳排放核查等第三方机构,在污染减排重点领域加快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

  (三)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严控煤炭总量,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高煤炭就地转化率。在重点中心城市大力推广使用型煤、清洁优质煤及清洁能源,限制销售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散煤。增加天然气供应,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居民生活或替代燃煤。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比重提高到 6%。(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能源开发局)

  (四)强化能评环评约束作用。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地区,暂停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能评审查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完善能评管理制度,规范评估机构,优化审查流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加快建设节能减排降碳工程

  (五)推进实施重点工程。大力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工程,运用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等成熟技术改造工程设备,形成节能能力9.8万吨标准煤。推进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具体任务附后),拆除58台机组总装机容量2203万千瓦火电机组的脱硫烟气旁路,完成74台总装机容量1565万千瓦火电机组的脱硫设施增容改造,完成121台总装机容量3479万千瓦火电机组的脱硝设施建设;完成9台总计980平方米的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建设,5台总计817平方米的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升级改造;完成26家总计8.27万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的脱硝改造。(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

  (六)加快更新改造燃煤锅炉。强化在用锅炉能效测试,开展锅炉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调查。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加快更新改造燃煤锅炉,2014年完成936台燃煤锅炉的淘汰和改造工作。(自治区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七)加大机动车减排力度。2015年底前,在全区使用国四标准车用柴油,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16.8万辆(具体任务附后)。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强化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自治区公安厅、环保厅、商务厅、能源开发局)

  (八)强化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编制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较好湖泊,重点治理劣五类等污染严重水体。继续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严格水功能区管理。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大农村牧区面源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控制污水灌溉。强化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自治区环保厅、农牧业厅)

  三、狠抓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九)加强工业节能降碳。实施工业能效提升计划,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动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开展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到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17%以上。持续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推动建立能源管理体系;推动建立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报告制度;强化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落实奖惩制度。到2015年底,万家企业实现节能量1160万吨标准煤以上。(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十)推进建筑节能降碳。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各盟市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15年,城镇新建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达到20%,加快推进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以住宅为重点,以建筑工业化为核心,加大对建筑部品生产的扶持力度,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一)强化交通运输节能降碳。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开展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试点,深化“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实施自治区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和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TC),逐步实现与区外高速公路的联网收费。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继续推行甩挂运输,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行动。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重点推进呼和浩特市“公交都市”创建活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环保厅)

  (十二)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及考核办法。推进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2014 - 2015年,全区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年均降低 3.2%,力争超额完成“十二五”时期降低15%的目标。(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强化技术支撑

  (十三)加强技术创新。实施重点行业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创新示范工程,以电力、钢铁、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和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及成套装备研发生产。在能耗高、节能减排潜力大的地区,实施一批能源分质梯级利用、污染物防治和安全处置等综合示范科技研发项目。突破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方面的关键技术及工艺的研发、中试及成果推广。鼓励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引导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投入。(自治区科技厅)

  (十四)加快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完善节能低碳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以发布目录、召开推广会等方式向社会推广一批重大节能低碳技术及装备,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节能改造,推广先进适用节能技术成果10-20项。在钢铁烧结机脱硫、水泥脱硝和畜禽规模养殖等领域,加快推广应用成熟的污染治理技术。实施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示范工程。(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农牧业厅)

  五、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

  (十五)完善价格政策。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滞后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执行力度。对电解铝企业实行阶梯电价政策,并逐步扩大到其他高耗能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落实燃煤机组环保电价政策。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提高收缴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十六)强化财税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资金支持力度,整合各领域节能减排资金,加强统筹安排,提高使用效率,努力促进资金投入与节能减排工作成效相匹配。严格落实国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减免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

  (十七)推进绿色金融。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加大对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等,拓宽融资渠道。建立节能减排与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信息共享联动机制,促进节能减排信息在金融机构中实现共享,作为综合授信和融资支持的重要依据。积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和各类社会资金进入节能减排降碳领域。(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

  六、积极推行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

  (十八)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定期公布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空调、冰箱等量大面广终端用能产品目录,单位产品能耗最低的乙烯、粗钢、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名单,以及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名单,对能效领跑者给予政策扶持,引导生产、购买、使用高效节能产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十九)积极推动碳排放权、节能量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推动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加快研究制定节能量交易工作实施方案。继续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

  (二十)推行能效标识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认真贯彻国家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强化对认证结果的采信。将产品能效作为质量监管的重点,严厉打击能效虚标行为。(自治区质监局)

  (二十一)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完善配套政策,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建设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电网企业要确保完成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并对平台建设及试点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电力用户要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通过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机制,2014—2015年节约电量6.48亿千瓦时,节约电力13.46万千瓦。(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七、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

  (二十二)强化统计预警。加强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和污染物排放计量与统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降碳的计量、统计、监测、核查体系,确保相关指标数据准确一致。加强分析预警,定期发布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公告。各地区要研究制定确保完成节能减排降碳目标的预警调控方案,根据形势适时启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环保厅)

  (二十三)加强运行监测。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2014年完成试点,2015年基本建成。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连续稳定运行,到2015年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75%,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 80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质监局)

  (二十四)完善标准体系。制定完善自治区节能标准体系。在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基础上,加快制定出台自治区工业领域节能监察办法,适时推动覆盖全社会各领域节能监察办法的立法前期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法制办)

  (二十五)强化执法监察。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到2015年基本建成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发挥能源监管派出机构的作用,加强能源消费监管。2014年下半年,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要针对万家重点用能企业开展专项监察。环保部门要持续开展专项执法,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依法查处违法用能排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

  八、落实目标责任

  (二十六)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按照各盟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能耗强度、节能潜力等,将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分解到盟市,各盟市、旗县要严格控制本地区能源消费增长。严格实施单位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考核,将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减排重点考核污染物控制目标、责任书项目落实、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运行等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区,必要时请自治区领导同志约谈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问责,相关负责人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一年内不得评选优秀和提拔重用,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超额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的地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十七)落实重点地区责任。节能降碳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地区,要抓紧制定具体方案,采取综合性措施,确保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减排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要进一步挖掘潜力,确保完成减排目标。对年能源消费量在3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旗县实行重点管理,出台措施推动其完成节能任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

  (二十八)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责任。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多方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履行好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业、环保、质监等部门加强对地方和企业的监督指导,督促本行动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

  (二十九)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应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及时公开节能环保信息,确保完成目标任务。中央驻区企业应积极发挥表率作用,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应力争提前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内蒙古电力行业协会)

  (三十)动员公众积极参与。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鼓励对政府和企业落实节能减排降碳责任情况进行社会监督。(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

  附件:1.(略)

   2.2014—2015年各盟市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3.2014—2015年各盟市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任务

   4.2014年各盟市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

   5.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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