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终审法院18日裁定,一名菲律宾佣工在香港出生的儿子没有居港权。
案中的菲佣1991年开始在香港工作,1996年12月诞下儿子。儿子出生后一直以访客条件留在香港。2006年,菲佣为儿子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遭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拒绝。母子其后提出司法覆核,一直上诉至终审法院,最终败诉。
终审法院18日颁下的判词指,裁决主要考虑上诉人是否已确立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并符合规定连续居港7年以上的条件。但案中没有证据显示上诉人确立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也不符合入境条例“通常居住”连续7年的定义。
香港大律师苏俊文表示,目前香港沿用英美的判例法制度,这次裁决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日后法官审判类似案件的基本准则。这意味外籍佣工在香港出生的子女没有居港权。
作出上述裁定的终审法院,2013年3月25日还裁定外籍家佣不能取得居留权。终审法院当时颁发的判决书指,外佣在香港居留的性质有限制,居住的特质已远离传统上获承认为“通常居住”的范围。香港现行的入境条例亦不允许居港满7年的外籍佣工申请居留权。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