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梯超期使用应投保公众责任险

2014年09月24日 09: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9月23日,《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明确,电梯、大型游乐设施超期使用前,使用管理者应当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如若发生电梯等意外事故,且商场、酒店等场所使用管理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相关方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电梯、大型游乐设施超期应先评估

  条例草案明确,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和其他场所超过建议使用年限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或者继续使用前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电梯和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单位应当明确整机或者重要部件的建议使用年限,附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并在建议使用年限届满90日前书面告知使用管理者。

  条例草案规定,电梯、大型游乐设施整机或者重要部件超过建议使用年限,使用管理者应当约请原制造单位进行安全评估,评估不得收费。对于评估单位提出的更新、改造建议,使用管理者应当进行更新、改造方可继续使用。

  省人大财经委审议时建议进一步明确界定各方的责任,形成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直至政府监管的明晰责任链条,并从各方对特种设备安全的影响程度来考虑其责任的权重。

  ●●液化气瓶存隐患气站应负责召回

  液化气瓶是重要的特种设备,分布在千家万户,影响面较广。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指出,条例草案设立了产品质量缺陷召回制度,在《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液化气站等充装单位的召回责任。

  其中明确了召回的具体处理措施:因气体或者气瓶质量原因致使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充装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充装,及时通知销售者和使用者,并负责进行处理。

  省人大财经委在审议中指出,建议从维护老百姓的利益出发,进一步明确气瓶制造者、充装者、瓶装气体经营者及最终使用者之间的权责关系,并设置相应的制度,达到一旦出现事故能明确落实首负责任的目的。

  条例草案还规定,充装单位只能充装由本单位或者连锁经营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不得充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不得超量充装。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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