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到国四标准的汽车将无法办理新车登记

2014年09月25日 10:33   来源:西藏新闻网   

  昨日,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藏政发{2014}56号)要求,拉萨市交警发布汽车排量的新标准,未达到国四标准的汽车将无法在拉萨办理新车登记,区外车辆也无法办理转入登记手续。

  现就我区执行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即日起,新销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在办理登记时,凡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IV排放标准)的汽车,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车注册登记。二、即日起,区外转入我区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凡未达到国IV排放标准的汽车,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区外转入登记。三、自即日起,严禁转让黄标车,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黄标车过户手续。

  黄标车定义

  黄标车指排放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具体分类标准如下:一、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二、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三、2003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四、2001年9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五、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六、200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七、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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