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在开锁业方面有哪些规定?
开锁业是直接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近年来,全区开锁业发展迅速,为广大群众救急解难提供了便利。但是由于执法依据不完善,加之缺乏严格规范的管理和监督,在现实生活出现引发入室盗窃等侵财案件,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
为此,《条例》从七个方面予以了明确规定:一是规定经备案的开锁业经营者,由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并免费提供查询服务。
二是规定经营者需在聘用从业人员后七日内将从业人员的相关个人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是规定上门开启房锁前确认委托人身份,有邻居、物业管理人员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当场证明,不能确认的应当拒绝开锁;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是规定开启汽车锁具的,核对委托人拥有汽车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证件;不能提供证明的,在公安机关派员见证下方可开锁。
五是规定提供开锁服务应填写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样式的开锁服务记录单,并由委托人、见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确认并记录联系方式,开锁服务记录单至少保存三个月。
六是规定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予以保密。
七是规定禁止向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开锁从业人员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或者传授开锁技术。且鉴于开锁工具和开锁技术具有技术性、专业性等特点,为规范开锁业管理和约束开锁工具、技术的滥用,维护社会安全,在法律责任中对违反规定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或传授开锁技术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和处罚种类。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