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院9月29日在番禺监狱开庭审理陈绍明等7名罪犯减刑案件,广东省检察院派员出庭。此次庭审为中国减刑、假释新规出台后,广东省法院、省检察院首次按照新规定开庭审理减刑案件。
据介绍,陈绍明因故意杀人、抢劫于2007年被判处死缓,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无期考核期间(2010年8月至2013年8月)因积极改造、表现良好,监狱狱政部门提请将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9个月。
记者现场观察到,狱政部门并当庭出示陈绍明获得60次嘉奖、11个表扬、3次记功等证明其表现良好的证据,证明其已经达到“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
庭审中,针对这7宗减刑案件,出庭检察官针对相关证据多次发问,详细询问陈绍明悔罪情况、记功嘉奖等获得情况及履行财产刑情况,并发表检察意见,审判长及审判员也对案件情况进行详细调查。
根据新规定,狱政部门对服刑人员提请减刑、假释的条件以及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审查核实要求更为严格,同时,规定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一律在罪犯服刑的公共区域和广东法院网进行公示。
广东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副处长吴声堂介绍,广东每年约有5万多宗减刑、假释案件。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等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检察机关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
(责任编辑:杨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