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流浪汉因被嘲笑杀人焚尸 被判死缓2年限制减刑

2014年09月11日 08:57   来源:广州日报   张翔宇

  一露宿街头的流浪汉因多次被本地一男子嘲笑,竟于2013年的除夕夜将该男子打死并焚尸。因这名流浪汉十几年前曾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缓,2010年经减刑后刑满释放。法院经过一审和二审,认定被告人李某东犯故意杀人罪,且刑满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遂判处李某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对其限制减刑,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因捡垃圾被嘲笑怒而杀人

  2013年年初,被告人李某东从茂名市电白县流浪到中山市小榄镇,并在沙口西路旧装卸码头附近露宿。同年2月9日晚8时许,李某东与在附近散步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吵,即捡起一石块砸中陈某某的头部,在陈某某倒地后又用石块击打其头部数下,致陈某某当场死亡。随后,李某东从其露宿处搬来部分杂物堆放在陈某某的尸体上焚烧后逃离现场。2013年3月12日,公安人员在茂名市电白县将李某东抓获。

  而据李某东自己的供述,其于2013年1月底从电白县到中山市小榄镇找工作,在其露宿码头期间,有一名四十多岁的本地男子经常在河堤边喝酒、散步,他曾经有两三次嘲笑李某东捡垃圾。

  2013年2月9日晚上,李某东独自在露宿处喝酒,这名本地男子又过来嘲笑其捡垃圾没用,过年都回不了家,而且还拿出自己的手机在李某东面前炫耀。

  “我当时很生气,就随手拿起身边的石头砸了该男子的太阳穴一下,该男子倒地后马上站了起来,并抓住我的左手手腕,我又举起右手的石头用力向他头上打了两下,他就倒在地上不动了,我在原地站了几分钟,心里很害怕,就想把尸体和露宿处的东西烧掉然后逃走。于是我将床上的木板、海绵、被子、衣裤、花生油等杂物堆放在尸体上,再将其他不能燃烧的饭锅、酒瓶等物品都扔到了河里面,点燃尸体上的杂物后就离开了现场。我一路步行到了电白县岭门镇,直到被公安人员抓获。”李某东供述称。

  一审被判死缓 二审判限制减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东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且李某东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4年11月8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经减刑后于2010年9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东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28200.5元。

  法院判决后,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李某东是判处死缓的累犯,而且前后两罪都是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均被判处死缓,符合适用限制减刑的条件却没有适用,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认为李某东人身危险性极高,其曾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死缓,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缓,若不对其限制减刑,不排除其刑满释放后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认定李某东的出生日期错误并认定李某东系累犯以及未对李某东限制减刑不当,应当予以纠正。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及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支抗意见有理,予以采纳。遂判决维持一审原判的同时对原审被告人李某东限制减刑。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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