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政府在高校行政权力的边界
“此次立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创新和规范深圳大学与主办、主管的政府机构的相互关系,争取政府更多支持并将其法定化,扩大和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作为条例的主要起草者,黄亚英向记者介绍。
自主权不够和行政化严重,一直是我国高校管理体制的一大弊端。用黄亚英的话说,高校被当做政府部门或政府下设的事业单位进行垂直领导。一方面,学校缺乏自主权,人员招聘、经费使用等等,需要层层报批;另一方面,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和高校办学评价高度行政化,高等教育和人才培养的市场机制缺失。
据介绍,此次立法就是要厘清政府在高校行政权力的边界,最大限度实现深圳大学招生、学科设置、经费开支、人事招聘和待遇、基建和采购招投标、奖惩机制等依法独立高效运行。
创立大学法定机构治理模式
条例多处创新和规范了深圳大学自身的法定机构治理机制,使深圳大学成为“依法治校、全面监督、高度自治”的法定机构,成为既不同于政府部门也不同于政府下设事业单位的新型法人实体。
探索建立理事会制度和全面监督机制是此次立法草案的又一个亮点。理事会将作为学校的决策机构,在人员聘任、预决算编制、学术单位设立等重大事项上,具有审批决定权。在扩大办学自主权的同时,条例对深大依法办学设置了财务审计、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公开、办学质量评估、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教授委员会、决策咨询委员会和教职工民主办学等多项监督机制。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