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14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出台
10万搬迁对象享受更多政策扶持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记者 韦继川
今年,我区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目标任务为搬迁10万人。近日,自治区政府印发《广西2014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公布搬迁安置的若干政策细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五类农村人口列入搬迁对象
《方案》提出,搬迁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村人口:符合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居住在石山区、深山区,交通不便且生产生活困难的;居住在地质灾害严重或地质灾害频发地区的;居住在生态保护区、生态脆弱区、生态修复区的;居住在10户以下的自然村屯内,户与户之间居住分散、联系不便、路水电基础设施落后、适宜整村(屯)搬迁的。重点是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大石山区、高寒山区和生态脆弱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
全区建集中安置点242个
《方案》明确,以集中安置为重点,引导搬迁对象向县城及县城规划区、产业园区、重点城镇、旅游景区、农林场场部搬迁。全区共建集中安置点242个,安置人口8.7万多人。以分散安置为补充,支持故土难离和不具备无土安置条件的群众从生存条件恶劣、土地稀缺的高寒山区、大石山区,就近就地梯级搬迁到生存条件相对较好的平地。全区分散安置总人口1.2万多人。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扶贫生态移民与乡镇基层干部住房改革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通过购买商品房、限价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市场房源进行移民搬迁,逐步探索和引进市场安置方式。
新建设扶贫生态移民住房2.2991万套,建筑面积200.86万平方米。
搬迁对象可获建房和基础设施补助
《方案》规定,原则上,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对象按人均1.2万元、非贫困对象按人均8000元给予建房补助;其他县的贫困对象按人均8000元、非贫困对象按人均6000元给予建房补助;安置到边境0-3公里范围内的搬迁对象,建房人均补助标准增加2000元,人口较少民族建房人均补助标准增加1000元。
基础设施补助按人均5000元进行补助。
通过购买商品房、限价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市场房源进行搬迁安置的扶贫生态移民,必须是户口在所在县人民政府登记在册、列入当年扶贫生态移民实施方案、并取得所购房产产权和同时完成户口迁移,方可获得购房补助。
在资金筹措方面,一是中央和自治区投资补助资金,二是征地和前期工作补助。2014年全区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政府投资补助总额为17亿元。
完善住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
《方案》还公布了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的一系列配套政策。
住房:城镇集中安置点住房按人均建筑面积15-20平方米、户均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建设。对列入自治区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扶贫生态移民农户,新建或购买住房每户申请贷款贴息的,由各县按每年每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额度和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补助,连续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土地:参照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管理办法,优先统筹安排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用地指标,项目县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实行先用后报。
就业创业:建立移民就业保障机制,将安置到城镇的扶贫生态移民纳入城镇就业保障体系,加强就业和劳动技能培训,拓宽政府采购公益服务岗位范围,确保动态消除扶贫生态移民“零就业”家庭。制定和完善扶贫生态移民后续产业扶持政策,依托城镇、工业园区,引导和扶持扶贫生态移民从事农产品加工、商品经营、餐饮、运输等二、三产业。
户籍社保:对已落户城镇的扶贫生态移民,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规定,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后登记为城镇居民的,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养老、失业、社会救助等各项城镇社会保障政策;登记为农村居民的,享受居住地农村教育、医疗、养老、社会救助等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对孤寡、智障等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供养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供养,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扶贫生态移民(新建安置房不作为衡量条件)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