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记者从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获悉,中国海监福建省总队于近期成功办结首宗未经批准超审批范围利用无居民海岛的违法用岛行政处罚案。
据了解,某公司在《海岛保护法》颁布前,就已在连江县无居民海岛某屿实施开发利用活动。《海岛保护法》生效后,海监机构介入监管,积极向当事人宣传《海岛保护法》相关规定,提高其依法用岛意识。经当事人申办相关用岛审批手续,省海洋与渔业厅对当事人的连江某屿旅游综合项目用岛活动予以确权登记,其中明确了该项目的用岛范围,并要求对超出《连江某屿旅游综合项目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现状的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重新履行申请报批手续。
此后,省总队执法人员在例行海岛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此岛上建设旅游综合项目过程中,为了获取已批范围内的养殖区堤坝和岛上道路等项目建设所需的石材用料,也为规划的二期开发利用活动做准备,在该岛已批用岛范围以外的区域实施采石作业,但未申请报批手续。
针对当事人在已批用岛区域外实施的用岛行为,如何定性和适用《海岛保护法》相关条款进行查处,目前全国尚未有此类案例。中国海监福建省总队省总队本着依法查处原则和慎重稳妥精神,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停止涉嫌违法行为,着力整改,尽快申请二期开发利用项目;同时召集有关部门探讨研究,还先后专文请示省海洋与渔业厅和中国海警局。最终,在行为定性和法律条文适用等方面取得一致认识,即:当事人虽然已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但只是取得了该岛部分区域的使用权,并未取得整个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权,其在该岛未经批准的区域实施采石的用岛行为,涉嫌违反了《海岛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禁止采石”规定。省总队经报申请省海洋与渔业厅批准后予以立案查处,并取得当事人的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此案。
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介绍,本案是我省乃至全国办结的首宗在无居民海岛上的已批用岛范围以外实施违法用岛行为的案件。该案对无居民海岛已批区域外的岛上开发利用行为的定性,为今后查处类似违法用岛行为积累了经验,将进一步促进我省的海岛执法监管工作。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