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日从陕西省政府获悉,《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对自行购置公务用车或者因私使用公务用车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根据新规,陕西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陕西全省公务用车编制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各机关应按照编制和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也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
陕西省同时规定,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应当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各单位不得自行购置。各机关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并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对于自行购置公务用车或者因私使用公务用车的行为,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