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年内全面实行"河长制" 饮用水质将自动检测

2014年11月25日 12:09   来源:福州晚报    张笑雪

  福州年内全面实行“河长制”

  城区饮用水水源地,明年底前实现水质自动检测

  福州新闻网11月25日讯 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将建立市、县、乡三级河长、河段长负责制,跨行政区域河流由上一级政府领导担任河长。全市将在年底前全面实行“河长制”。

  市政府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指出,闽江(福州段)、敖江(福州段)、大樟溪(福州段)由市领导担任河段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联系;龙江、梅溪、起步溪由县(市)领导担任河段长,县直部门负责联系,有关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其他流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乡(镇)政府领导担任河长、河段长,并向社会公布。河长、河段长负责牵头推进所辖流域的保护管理重点工作,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在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将实施河道岸线和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制度。此举意味着,要制定河道岸线规划,明确河道岸线和河道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划定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在河岸划定一定区域作为河流生态空间管制界限,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或穿越市城区的河段预留不少于50米的区域;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或穿越县城及重要乡镇、开发区的河段预留不少于30米的区域;其他河流预留不少于15米的区域。在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内不得擅自建设与防洪、水文、交通、园林景观、取水、排水、排污管网无关的设施。

  开展入河排污口等污染源调查,建立河流档案,形成“一河一档、一段一档”。核定各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明确各水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建立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水功能区管理应坚持反退化的要求,强化日常监管和应急管理,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加强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管理,对水功能区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蓝线,确定水源保护区范围。大力推进饮用水水源地集水区范围内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对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要限期搬迁。山仔、东张等水库水质富营养化的水源地,属地政府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消除隐患。

  各地政府将全面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实时监测监控系统,2015年1月起,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常规监测实行一旬一测,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一月一测,乡镇饮用水水源地要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2015年底前,福州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实现水质自动监测,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也要加快推进自动监测。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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