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条例规定,严禁在地铁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等行为。对违规乞讨卖艺最高处以1000元罚款;散发广告的,情节严重最高处以1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在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等物品,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派发的广告等物品,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擅自进入控制室、车辆驾驶室,强行上下车,在车站、车厢内追逐、打闹或者从事滑板、轮滑、自行车等15项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运营单位有权制止,并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目前北京地铁工作日日均客流已突破1000万人次。然而,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行为大量存在,给地铁交通运营安全带来应急疏散、设备故障等安全隐患。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