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媒批“占中三子”自首虚伪:七罪只认一罪

2014年12月03日 10:19   来源:新华网   

  陈道理

  “占中”三名发起人戴耀廷、朱耀明、陈健民昨日举行记者会,宣称今日会到中区警署“自首”。显而易见,“占中”已经到了走投无路的境况,内外交困,民心失尽兼又内斗严重,所剩下的已只有“自首”一途。本来,“自首”是解除当前乱象的最佳方式,更何况“公民抗命”承揽所有罪名方能打动民情。但令人感到惊讶的是,身为法律系副教授的戴耀廷,明知自己最少犯下七项罪名,却强调只愿意承担一项最轻微的“参与非法集会”罪,如此推罪卸责的做法,与“公民抗命”本意彻底违悖。戴耀廷等人实在是用最一种最可笑的方式给违法“占中”盖棺。

  百般算计 推罪卸责

  经过周日晚的一役,公众已经看到,“占中”已经濒临完全失控的危险局面。组织者、义工队、发起人,没有一人能够控制场面,任由激进暴力化的“占中”者去冲击警方甚至群殴警员。这绝非香港市民所愿见到的,更不是“泛民”平日所信誓旦旦的“爱与和平”。早前的骚乱有人已经形容这是压死“占中”的最后一根稻草,而周日的升级暴乱,无异于将“占中”最后仅有的一丝民意同情摧毁。

  “占中”三人应当明白自己的处境:“占中”是他们经过十九个月筹备的,九月二十八日晚上亦是他们亲口宣布“正式开始”,过去六十七天来亦是他们在担任主要的组织与策划者。所有这一切,令他们无法摆脱责任,也没有理由令公众相信他们已经尽力去阻止恶性暴力事件的发生。正因如此,戴耀廷等人希望以一种事先安排好的“自首”去达到最少两个目的。第一,与暴力事件切割,保全自己的“清誉”;第二,废掉学联学民的力量,逼使他们停止更大的暴力煽动。

  “占中”三人与“双学”毕竟还是有分别的,前者是成年人,还存有基本的道德观,也能看到公众对“占中”的态度已经发生一百八十度转变。因此,戴耀廷急切希望藉“自首”去达到与暴力切割的目的。然而,姜是老的辣,戴耀廷等人虚伪之处在于,他们明白,只要自己“自首”,则留在金钟广场上的“占中”者人数必将大减,也等同废掉“双学”的能量,将无法再发动更大的暴力冲击行为,三子也将能迅速逃避“民意公敌”的指责。

  然而,“占中”真正情况已经沦落成极度松散的“示威者集会”,一百个“占中”者就有一百个主张,没有人会服谁,也没有人会认为自己是被谁领导。这种状况已经将“占中三子”彻底边缘化。戴耀廷尽管能以“自首”去逃避一时的公众批评,却无法改变“占中”暴力与暴民化的事实,也无法改变“占中”成为香港乱源的公众印象。而问题还在于,公众看到,所谓的“自首”根本不是那回事,绝非“公民抗命”的模式,更像是一场推罪卸责的虚伪政治表演。

  最令人侧目之处在于,戴耀廷昨日在记者会上强调,只会承认其中一条最轻的“参与非法集会”罪。其“自首宣言”不可谓不慷慨,但问题在于,“占中”发生至今六十七天,所谓的“占中三子”只干犯了这一条罪名?身为法律系副教授的戴耀廷不知他是真傻还是装傻,其他罪名他们难道可以视作“一切与己无关”?

  缺乏承担 留下烂摊

  事实上,戴耀廷、朱耀明、陈健民三人,过去十九个月来干犯了种种罪行。在媒体煽动“瘫痪中环”;频繁在公众场所、媒体鼓吹“公民抗命”,宣扬非法“占中”,游说市民参与;多次开会商定“占中”行动计划;直接宣布启动“占中”;担任“占中”现场指挥等等。依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构成串谋罪、煽动罪;依据普通法罪行构成煽惑罪;依据《公安条例》第17A(3)条、17B条,构成非法集会罪、公众地方扰乱秩序罪;依据《简易程式治罪条例》第4(28)条、4A条,构成公众地方妨扰罪、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罪。

  七罪只认一罪,这位法律系副教授又是怎样的虚伪?不是说“公民抗命”是要靠“非暴力和自我牺牲精神来求取社会同情”(陈健民语)?为何要沦落到推卸主要罪责?如此做法,“三子”是否要告诉香港市民,自己与其他“占中”者没有区别?这又是怎样的虚伪表现。

  戴耀廷等人的伪善,并非没有人看穿。公民党梁家杰直接表示,“不会跟他们自首,最主要是因为我们起码要看到这个雨伞运动何去何从,比较清楚之后,再看应怎样处理”。人民力量陈伟业说:“现在想利用此行动去自首,某程度上帮共产党打散雨伞运动,令双学领导的行动进一步被贬低,进一步被破坏。”梁国雄乾脆叫他们“自首不如自强”。“泛民”这些批评只差没有直接道出“推卸责任”的骂语。

  事实已证明,“占中”三子纵使有着头上的光环,所做所为却令人看到极度虚伪之处。如果戴耀廷等真的有承担,就请他们光明正大承担所有罪责!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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