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河南省人社厅召开新闻通气会,该厅农村养老保障处处长马力通报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制度已在试点运行近3年后,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哪些人群能参保
《实施意见》对参保人群“门槛”限制进一步降低。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可选16个档次
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实施意见》中规定,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
与2011年开始实施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相比,《实施意见》在“集体补助”中增加了“公益组织捐助、社区将集体补助”的途径。
根据新规,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新政实施后,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由以往的10个档次调整为16个档次,具体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全省统一了缴费标准。另一个变化是,明确了缴费上限。”马力说,5000元的缴费上限,是综合考虑了居民收入和全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后作出的,今后还会依据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标准。
政府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按照规定,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我省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省、省辖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省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省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20元。
县(市、区)政府对重度残疾人或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为其代缴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给予适当补贴。但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与《试点意见》中不管缴费哪一档财政补贴数额都一样不同,此次财政补贴实施了“分档制”,而在对特殊人群的划分上,增加了“长期贫困残疾人”一项。
个人账户存额不得挪用 按国家规定计息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在基础养老金上,新规规定,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省、省辖市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3元基础养老金,县(市、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
缴费期间户籍转移可转迁保险关系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年满60岁可领取养老保险金
根据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4年2月21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今年2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