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华贪腐3.4亿元受审
“广东巨贪”广州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原总经理张新华贪腐3.4亿元一案,10日在广州中院进行审理。法院以犯贪污罪、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处张新华死刑。
广州市检察机关指控,张新华于1998年6月至2013年5月在担任广州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经理、广州有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主管全面工作,负责管理公司所属及下属公司资产物业的职务之便,假借企业改制之名,通过虚设债务、低估资产、隐瞒债券等手段,将白云公司所属及其下属公司的多套房产、土地非法转至由其主持成立并实际控制的广州市广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其后,张新华又擅自成立具有私营性质的广州新雨田置业有限公司,并与广田公司合并,使上述国有资产全部私有化。
经广州中院审理查明,张新华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在国企改制过程中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等手段将巨额国有资产转为个人持有股份的公司所有,贪污国有资产价值近2.85亿元,个人所占股份折合7227.5万元;利用担任有林公司等3间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根据张新华所利用的职务便利、涉案资产的性质,张新华收受江逢灿等4人贿送的财物共5680万元、730万港元,构成受贿罪。张新华收受梁傍远贿送的3529.5万港元、何泽明贿送的450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张新华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根据相关法律,法院判决,张新华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法院最终决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完)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