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春
近日,浙江温州人谷加力、沈俊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在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二人所设立的飞五游戏网站为赌博网站。一起受审的还有4名江苏人王伟、金芳、陈绍新、郭安庆,他们是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问题展开激辩,由此也引发对网络虚拟货币交易监管问题的思考。
游戏网站被警方认定涉嫌赌博
今年40岁的沈俊是浙江五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谷加力是该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游戏网站的技术开发。
据了解,浙江五舞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飞五游戏网经文化部批准,游戏程序经登记备案和审批,持有《网络游戏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备案》等文件。
2013年6月3日,江苏省东台市警方来到五舞科技公司总部,认为该公司的游戏网站涉嫌赌博,将谷加力等经营管理人员刑事拘留,同时查扣了办公电脑和公章、账册等资料。
东台警方表示,之所以认定五舞科技公司有开设赌场嫌疑,源于东台一名当地人的报案。此人报案称,自己曾在飞五网玩游戏输掉大量钱款,认为该网站是赌博网站,要求警方查处。
2013年5月17日,东台警方对此案立案侦查。
2013年6月10日,沈俊向东台市公安局投案。
在查封五舞科技公司后,东台警方查扣了五舞公司的服务器22台,陆续扣押、冻结飞五网站相关赌资及非法所得合计人民币6779万余元。
2013年11月22日,东台警方将谷加力、沈俊等6名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移送东台市检察院起诉。东台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谷加力、沈俊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银商”被控涉嫌共同犯罪
2014年11月21日下午,在东台市法院第六法庭,“飞五网站”案第三次开庭审理。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除了谷加力和沈俊外,还有4名“银商”因涉嫌共同犯罪受审。
据东台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伟、金芳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飞五网站是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仍在该网站内充当“银商”,向玩家、其他“银商”收购欢乐豆后,再向玩家或其他“银商”卖出赚取差价,为网络赌场的运转发挥赌资结算作用。
庭审中,今年38岁的被告人金芳自述,她是单身母亲,有两个孩子要抚养,靠在网上买卖游戏币挣点小钱。
检察机关指控,金芳“明知”该网站是开设“赌场”,买卖飞五网站的游戏币“欢乐豆”,共获利7万元。
对此,金芳说,她原来并不知道飞五网站是“赌场”,只是后来被警察抓了,被警察“告知”后,“才知道那是赌场”。
与金芳一样,盐城教师郭安庆也因买卖欢乐豆赚了6000多元被控开设赌场罪,他在网上兼职买卖游戏币。
检察机关认为,飞五网站保留了以前违规设立的“银行-用户充值”模块,网站实现扣取交易额2%的欢乐豆,还在网站内设置专门房间,配置“锁桌挂机”功能,将游戏设为一对一模式,供玩家和“银商”进行交易,使欢乐豆能够交易变现,实现了网站的全部赌博功能。
对此,飞舞公司认为,转账功能是飞五网站赢利的需要,2%的手续费是飞五游戏唯一的收入来源,并非是为了方便“银商”和玩家进行交易;“挂机锁桌功能”是所有游戏都有的功能,对于参与游戏买卖、打广告等私下交易的情况,网站也采取了查封账号或列入“恶意炒分”处罚等措施。
经检察机关查明,飞五网站共通过易宝、快钱两个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玩家充值资金,共进入赌资人民币3.43亿余元。
沈俊的委托代理人、苏州大学刑法学教授李晓明认为,网站注册用户通过充值获得欢乐豆后进行游戏,所谓的参赌账户的充值金额并非都是赌资。不区分一般注册用户和所谓参赌账户、不区分参赌账户中的所谓赌资与非赌资,而将全部充值金额认定为赌资是不当的。
办案程序是否有瑕疵引关注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李晓明还对东台市公安局侦办此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此案的犯罪地在浙江杭州;被告人谷加力、沈俊均为温州人,居住地在杭州;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是在杭州、宁波、镇江,网络接入地是杭州;其他被告人王伟等人的居住地也均不在东台市。
“根据网络赌博犯罪案件地域管辖的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以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主。”李晓明说。
另据了解,由检察机认可的司法鉴定意见认为,飞五网站共有注册用户13111655个用户,其中账户欢乐豆不为零的用户156399个,即参赌账户。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对参赌人员,公安机关应给予罚款或拘留的行政处罚。记者了解到,到目前为止,东台警方没有查处参赌人员。
在庭审中,东台市检察院对此回应说:“即便办案程序存在瑕疵,也不影响案件性质的认定。”
虚拟货币监管有待近一步加强
网络游戏是现代信息社会一种新型活动,但随着网络虚拟货币在游戏中的使用,也不乏出现某些网游产品利用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
2011年,盛大边锋涉嫌赌博事件被曝光后,引起业界广泛讨论。业内人士认为,这并不是边锋一家存在的问题,而是折射出我国在虚拟货币及网络游戏监管存在真空。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像腾讯公司发行的Q币、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百度公司发行的百度币、窝窝团发行的代金券等都是以企业自身的信用为基础所发行的专门用以在特定企业内部支付凭证。
“此类虚拟货币属于一种债权凭证,从法理上讲是可以转让的,但这种债权转让需要遵守有关法律规范。”刘德良分析说,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应当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目的是斩断赌博链条中的最后一环,防止某些游戏用户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
现实中,应如何避免网络游戏落入赌博陷阱?
“虽然赌博的场所不同,但本质并没有改变,游戏的本质是娱乐,赌博的本质是为了金钱。”刘德良告诉记者,要界定网络游戏是否涉嫌赌博,就要看游戏运营商有没有相关功能实现虚拟货币到法定货币的转换通道,同时要考察玩家是否参与这样的金钱兑换、数额是否巨大等情节。
刘德良认为,服务器的跨区域分布,玩家具有分散性和参与时间长短难以计算等特点,为网游赌博的认定和监管带来困难。但从通信营运商入手,让其承担对接入互联网运营的网站的相应义务,加大监管力度,多管齐下,有效规范虚拟货币交易及网络游戏行业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