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2日,也就是广东高院一审判决的第三天,加多宝集团在北京召开媒体说明会,表示将坚决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一审判决因加多宝的上诉而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与此同时,加多宝公开宣布面向全球征集律师,称将继续捍卫“红罐属于加多宝”的合法权益。
这场长达两年半的红罐诉讼似乎即将尘埃落定,但事实并没有这么简单。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徐家力教授,徐教授认为:“一审虽然判决了,但由于加多宝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在今日的说明会上加多宝的声明中提到,1995年加多宝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先生设计了以红、黄两色为主色调的金属易拉罐装潢,并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于1997年顺利获得批准。已经成为加多宝的标志性资产和非注册商标。
对此,加多宝集团法律顾问姚岚表示,根据我国大量司法实践,认定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归属于商品的先使用者和长期实际使用者,知名商品并不随商标的转移而转移。但是法院却出人意料的没有支持加多宝的诉讼主张。根据民事诉讼法,加多宝应坚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因加多宝的上诉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加多宝生产和销售红罐凉茶合理合法。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