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文严禁在公共文化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

2015年01月06日 13:47   来源:中国文化报   

  山东省文化厅2014年12月30日下发《关于严禁在公共文化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文化系统明确公共文化设施的公益属性,完善监督管理,做好私人会所的认定与整治,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通知》要求,山东各级文化部门要组织对所辖区域公共文化资源中的房产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摸清房产所有人、使用人(包括承包人和租赁人)、位置、面积、用途、经营(使用)范围等信息,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在此基础上,将改变公共文化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试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认定为私人会所。对认定的私人会所,要明确责任人和整治期限,依法依规进行整治,区分情况进行处置。将公共文化设施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产权单位要加强管理,同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一律收回;将公共文化设施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作为经营用途的,一律予以关停。按照规定予以关停的私人会所,相关公共文化资源主管部门要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通知》强调,山东各级文化部门要切实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政府具体负责的公共文化设施的文化用途,不得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符合的服务活动,不得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各种形式设立私人会所。山东将实行信息公开,鼓励媒体、群众举报公共文化资源中的私人会所。对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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