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救助
对低保和特困学生实行学费减免
县级以上政府应按保障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子女全部纳入教育救助范围。
教育救助主要包含: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贴;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减免学费,给予国家助学金;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鼓励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设定校内助学金、减免学费等辅助性救助项目。对持有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人员证明的新生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其顺利报到注册,入学就读。
住房救助
配租和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应给予住房救助。城市住房救助主要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实施。对不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住房救助标准条件的,可按照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同情况,实行逐级梯度保障;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按合同约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应每年向社会公布住房救助情况。住房救助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等,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
就业救助
对“零就业家庭”实行即时岗位援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有创业意愿的,积极开展创业培训、项目推介等创业服务;对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可按照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政策;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按照规定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就业转失业人员、参加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各级人社部门组织的培训,并主动求职的,按照规定可使用失业保险金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零就业家庭”的即时岗位援助制度,确保该家庭从对其实施就业救助起一个月内至少有一人就业。
取暖救助
以家庭为单位发放取暖补助
县级以上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取暖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取暖补助标准、救助方式由县级以上政府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取暖补助资金以家庭为单位,实行社会化发放,具体发放方式由县级以上政府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临时救助
对乞讨人员提供食宿不超10天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临时救助的对象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家庭和人员。临时救助的事项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因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因子女就学等造成家庭支出过大,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救助事项。
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提供临时食宿一般不超过10天。
参与社会救助
享财政补贴 税费减免等
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专业优势和特长,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生活帮扶、精神慰藉、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