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 补助医疗自负费用

2015年01月07日 15:55   来源:生活报    于海霞

  为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尽力使困难群众不为饥寒所迫、大病所困、失业所忧、灾害所难,今天,我省出台《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细则重点强化了社会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作用,是我省首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规范性文件,综合构建了我省“9+1”的社会救助体系。

  据介绍,此次我省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取暖救助等9项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为社会救助基本内容,这种“9+1”的救助模式,覆盖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方方面面,《细则》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

  实施差额救助和分类救助

  政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由省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每年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确定。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须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书。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差额救助和分类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给予重点救助,在全面落实基本救助政策的情况下,上述人员生活仍然有困难的,应加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特困人员供养

  精神病传染病患者专门供养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既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特困人员如有集中供养需要,应到专门的供养服务机构供养。

  受灾人员救助

  提供冬寒或春荒基本生活救助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综合利用广场、绿地、公园等露天公共场所和学校、体育场馆等设防标准较高的坚固公共建筑物,设立室外与室内相结合的避难场所,设置明显标识及功能指示牌,并配备管理人员。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政府应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医疗救助

  对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重度精神病患者;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部分或全额补贴;对患常见病、慢性病需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患重特大疾病需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分类定额或按比例在规定额度内实行门诊统筹等方式给予补助;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仍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照政策规定给予补助;对救助对象符合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的重特大疾病范围的,应在原补助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责任编辑: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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