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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划定10个生态保护红线区 擅自开发或追刑责

2015年01月08日 15:47   来源:沈阳晚报   

    1月7日,记者从沈阳市环保局了解到,《沈阳市第一批生态保护红线方案》正式出台,第一批共划定10个生态保护红线区,包括卧龙湖、仙子湖、獾子洞、五龙山、棋盘山、石人山、白清寨、沈西北防风阻沙带、4道号水库、三台子水库等全市生态保护重点区域,红线区面积1002.08平方公里。

  记者从沈阳市第一批生态红线规划图看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不同类型红线区被标注以不同的颜色进行区分,生态保护红线区主要分布在康平、法库、沈北、浑南、苏家屯、辽中、新民等郊区县。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计划,今年将继续开展重点流域、生态廊道、城市公园和绿地防护带等生态红线调查和划界,完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预计生态红线区面积将占沈阳总国土面积的25%以上。

  按照市政府新近出台的《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调整以及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土地利用、开发建设等活动进行都有严格要求。今后,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擅自开发建设或被追刑责。

  根据《办法》,生态保护红线区主要包括五大范围:

  (一)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重要的河流、湖泊、水库、灌渠、湿地、城市明渠及其保护范围;

  (三)坡度大于25度的山体及其保护范围;

  (四)需要进行保护的生态敏感脆弱区、生态廊道、大面积人工防护林及一定规模的城市绿地等区域;

  (五)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等。

  《办法》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对影响主体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清理或者迁出。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建设项目,应当限期治理。

  《办法》确认,违反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违法建设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焚烧落叶、烧荒、露天烧烤、私搭乱建等行为,由行政执法部门给予处罚;

  (二)放牧,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三)砍伐林木,毁草开垦,陡坡开垦,捕杀、采集野生保护动植物,捡拾鸟卵,采集野生药材等行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四)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等行为,由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五)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等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六)新建排污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等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七)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造成重大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导致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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