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两男子为狩猎私自在山林设置电网,在连续守了三个夜晚后只捕捉到一只草兔,并引发山林失火,过火面积达64亩,两男子也因此纷纷获刑。
2013年12月份,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未经批准,私自在南召县乔端镇东乔村豹子沟设置电网,接通电源猎捕野生动物。由袁某某提供电瓶、逆变器等物品,袁某某、王某某一起拉线设网。二人连续三个夜晚在山上使用该电网打猎,猎取到一只草兔。后王某某退出,袁某某继续在山上使用该电网打猎。2013年12月28日夜,袁某某在山上接通电网后引起山林失火。经南召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勘查,并经南召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工作人员对着火面积进行计算,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25公顷,折合64亩。
2000年8月1日,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草兔、野猪均被收录到保护范围之内。2003年3月2日,河南省林业厅发布《关于确定禁猎区域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南召县为禁猎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禁猎区内私设电网狩猎,因疏忽大意,引发山林失火,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擅自在禁猎区内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王某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袁某某、王某某所在社区调查,调查机关认为,对袁某某、王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遂依法作出了被告人袁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二年的判决。(完)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