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门前持刀挟持人质男子获刑2年

2015年01月16日 10:23   来源:北京晨报   

去年3月20日下午,中央电视台门前一女子遭一带墨镜男子劫持。

  同样是在长安街上,同样是为了个人诉求,两名男子分别因寻衅滋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两人都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近日,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持刀恐吓他人 获刑两年

  为了引起社会关注,满足个人诉求,21岁的男子韦某在中央电视台东门外,持刀挟持一女子,造成该路段人行道封闭,并引发数十人围观。随后,韦某被赶到的民警当场制服。日前,韦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一审法院认定,2014年3月20日17时许,韦某在海淀区中央电视台东门口附近,持刀挟持22岁的女性被害人陈某,造成央视东门至复兴路之间的人行通道封闭。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韦某如实供述罪行。2014年10月,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作出后,韦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中,韦某律师提出,韦某遇事容易激动,暴躁偏激,并认为应对韦某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精神病鉴定。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承办人在提讯韦某的过程中,感觉与其交流正常,且韦某在作案过程中思路清晰,实施犯罪行为有计划、有步骤,因此不属于刑事责任受限的精神病范畴,无需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法院认为,韦某为满足个人诉求,在公共场所持刀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偏重,应予以改判。最终一中院终审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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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车投掷燃烧物 获刑三年

  同样是在长安街上,同样是为了个人诉求而希望引发关注,50岁的陈某在道路中间向过往车辆投掷点燃的物品,并抛撒随身携带的上访材料,造成交通拥堵。日前,陈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发前陈某是个体从业者,2013年6月因故意伤害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陈某不满这一行政处罚,据检方指控,2013年7月14日9时许,陈某为制造社会影响从而引起领导关注其个人诉求,在海淀区羊坊店路与复兴路交叉路口中央,不断向道路上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投掷其点燃的棕色丝状可燃物,并抛撒上访材料,造成交通拥堵。民警赶至现场将陈某抓获。

  2014年9月,一审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决作出后,陈某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一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以及讯问上诉人陈某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城市道路上向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投掷燃烧物,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依法惩处。鉴于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最终,一中院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

  晨报记者 何欣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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