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9日,湖南省邵东县法院对邵东县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为一时冲动,在饭店为儿子庆生的刘某给自己招致了牢狱之灾。
2014年8月一天的中午,被告人刘某在邵东县城一饭店给儿子办庆生酒,结账时,刘某问收银员能否打折,收银员告诉刘某其订的是酒席套餐,价格上已经打过折了,因此不能再打折。刘某听到后心生不满,将收银台上的电脑推倒。收银员见此,叫来了店老板何某。何某到现场后耐心跟刘某解释,刘某非但不听,还从随身携带的手提包里拿出一把仿六四手枪对着何某的头部恐吓何某。何某为自保夺掉刘某手中的枪支往店外跑,刘某见状十分愤怒,就用椅子在饭店内一顿乱砸,将饭店内的电视、冰箱、桌椅砸烂,一直到公安民警到现场后刘某才被迫停止。
办案检察官提审时,刘某辩解自己因为喝醉了神智不清才会拔枪恐吓他人、砸打店内财物,他还辩称涉案枪支是别人三年前放在自己手里保管,不是自己 的。《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且案发当日,刘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没有达到醉酒的标准,而非法持有枪支不要求枪支系 嫌疑人所有。因此,邵东县检察院最终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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