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及总标的额 (2011年至2013年)
广州市中院昨日发布2011年至2013年广州两级法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白皮书。白皮书披露,交通事故审判中城乡赔偿标准差别大、交通强制险赔偿限额过低等问题愈发凸显。
两级法院年均收案近万件
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3年,广州法院受理一、二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总量分别为9291件、10116件、10034件,年均收案近万件,始终在高位运行。案件区域分布不均衡,排在前五位的分别为从化、白云、增城、白云、番禺和花都。
案件多发是因为广州市机动车拥有量逐年增长,上路的新手增多,城乡结合部交通设施不完善,五类车横行,以及部分企业辖区重型运输车辆频繁往来等。
交强险损失填补功能减弱
数据称,近三年交通事故涉案标的额逐年上升,案件标的总额已突破20亿元。一方面在于伤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人身损害项目赔偿标准逐年随经济水平上升而调高。另一方面,人们维权意识增强,对非医保医疗费、残疾医疗器具费用等请求都呈现上升趋势。
案件标的额上升带来的另一后果是交通强制险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逐步削弱。2013年广州中院审结案件中,35%案件的赔偿请求总金额超过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12万元,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设置不合理,已严重影响了其保护受害人基于道路交通事故获得基本赔偿的功能。
城乡赔偿标准差别争议大
广州中院通过抽样发现,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为非广州本地户籍的比例高达80 .2%。
外地户籍人员案件占比大,导致城乡赔偿标准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目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仍存在城镇和农村两种标准,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大约相当于农村居民标准的3倍。20 12年审结的一审交通事故案件中,提起上诉的案件共有1005宗,其中有597宗案件就适用城镇或农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提起上诉,占全部上诉案件的55.7%。
在广州两级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受害人即使是农村户口,但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时可按城镇标准判赔。据不完全统计,广州中院超过80%的二审判决支持了受害人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应赔偿项目的请求。
采写:南都记者吴笋林 通讯员龚德家 杨晓梅 方卓迪 刘洁珺
建议
发达地区取消城乡赔偿标准差
合理调高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
广州中院经综合审判实践和调研分析提出建议,一是统一交通事故赔偿金适用标准,建议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试点逐步取消城镇和农村户籍人员在人身损害赔偿计赔方面的差别,统一适用该地区人均收入和支出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二是建议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上调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目前的交强险有责任限额共为12万,其中医疗费限额1万元,伤残限额11万元,这一标准于2008年启用,已跟不上经济发展水平,有碍于发挥交强险作为强制性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