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上获悉,为更好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深圳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作用,深圳市财委和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联合修订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细制定了专项资金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80%以上用于资助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项目,市政府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为资助的重点。
办法对资金资助条件及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我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及市政府明确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具有深圳户籍或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并在我市工作的个人;在深就读的在校学生,或市外(含境外)学校就读的具有深圳户籍的在校学生,均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办法规定,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的,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最高可达50万元;对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项目给予奖励,每项奖励30万元。对获得国家专利奖的项目给予配套奖励,获国家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50万元;获国家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记者 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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