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之争:成都76岁大爷去世 侄女和社区起争议

2015年01月23日 09:35   来源:华西都市报   

1月22日,在法官调解下,廖大爷的两个侄女(左一、左二)最终和社区达成和解协议。

  大爷曾和两个侄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争论焦点

  是否对老人尽到扶养义务

  “在2012年签订遗赠协议之前,几乎都是社区在照顾廖大爷。”廖祖蓉说,令社区不能接受的是,“交给两位侄女管之后,老人住了两次院,不久后就去世了。我今天站出来争的不是钱,而是一个‘理’字!”

  对此,廖大爷的两个侄女表示,虽然他们没住在一起,但时不时还是有走动。侄女廖秀芳还向记者出具了廖大爷从2012年12月到2013年3月的检查报告、出院证明、住院费用结算票据等。

  “大伯先是因为打麻将,突发左侧肢体无力、语言不清,送到医院后被以‘脑出血,高血压三级,极高危’收治入院。”廖秀芳说,大伯第二次入院是因为做胆结石手术。其间全家轮流在医院值守照顾,老人回到家中后安详离世。

  社区:

  老人的低保等都是社区帮忙申请的。逢年过节,社区会派人去看望他,买一些生活必需品。廖大爷的两位侄女没有完全尽到赡养义务。交给两位侄女管之后,老人住了两次院,不久后就去世了。

  老人侄女:

  大伯两次入院,第一次是因为打麻将时突发左侧肢体无力、语言不清;第二次入院是因为做胆结石手术。其间全家轮流在医院值守照顾。

  成都一位76岁的廖大爷没有结过婚,也没有子女,父母去世多年,只有一个60多岁的亲弟弟。为了老有所依,靠低保为生的廖大爷在社区的见证下,与弟弟的两个女儿,也就是自己的两位侄女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你为我养老送终,我百年后你继承遗产,包括一套住房。

  协议签订不到一年,廖大爷便去世了,争议也由此产生。社区工作人员认为,廖大爷的两位侄女没有完全尽到赡养义务。此外,《遗赠扶养协议》共有两份,最早签订的协议特别强调“老人应得的土地补偿费自愿给予集体所有”,“也就是说老人遗产中的近3万元土地补偿费,应该是社区居民共有,而不能由老人的两位侄女领走。”

  1月22日上午10点过,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街道石门社区的会议室内,除了社区工作人员和廖大爷的两位侄女,还坐着石门社区八组的几十位居民,几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廖大爷的两位侄女是否对老人尽到了扶养义务。

  经过成都金牛区法院天回法庭两位法官一个半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遵照第一份遗赠协议内容执行,即社区获得廖大爷赠予的土地补偿费2.7万余元,他的两位侄女获得其留下的财产,包括面积60平米的一套拆迁安置房。

  大爷以房养老

  与侄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012年7月31日,在天回镇街道石门社区八组组长廖祖蓉的见证下,廖大爷与自己的两位侄女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一份,老人所在的社区、小组各一份。根据该协议,廖大爷自愿在去世后,将所有个人财产遗赠给两位侄女。

  但是该协议特别注明,老人生前由两位侄女共同照顾他的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不得对其虐待,“如果未尽到义务,老人有权解除本协议,两位侄女也无权获得协议中的财产,届时财产将归集体所有。”

  膝下没有子女

  社区和邻居对其照顾有加

  廖大爷是石门社区八组的一名“五保户”,没结过婚,膝下无子女,多年来都是独自生活,“义务照顾老人的担子落在了社区身上。”廖祖蓉说,老人的低保等都是社区帮忙申请的。

  在邻居们的眼里,廖大爷平日身体健康硬朗,虽然语言不多,但为人和善,做了什么好吃的经常主动与周围邻居分享,大家对他也多有关照。

  “逢年过节,社区会派人去看望老人,买一些生活必需品。”石门社区主任廖家其告诉记者,社区还专门请了护工,每周去老人家里一次,帮助他洗衣打扫屋子,“廖大爷没有儿女,社区大家庭就是他的亲人。大家做的一切,就是希望老人能健康快乐地度过晚年。”

  双方重签协议

  删去“集体赠予”居民不解

  “同年10月22日,廖大爷和两个侄女又找到社区,要求重新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廖祖蓉说,从双方第二次签订的协议内容来看,强化了对扶养义务的诠释,包括“在生活上给予照顾,经济上给予帮助,精神上给予慰藉”。

  此外,协议注明,如果两位侄女没有尽到扶养义务,如虐待、侮辱、诽谤、殴打、遗弃(老人),将无权获得本协议中的财产。但该协议删去了两位侄女“如果未尽到义务,(老人)财产归集体所有”的内容,这让廖祖蓉和不少社区居民感到不解。

  廖祖蓉说,廖大爷生前住的是一套80多平米的简陋瓦房,平时与兄弟一家人走动较少。2009年,廖大爷的房屋拆迁后,他得到一套60平米的拆迁安置房和一笔2.7万元的土地补偿费。

  法官说法/

  未尽扶养义务 遗赠人可随时解除协议

  “这个案子主要涉及《继承法》中遗赠扶养协议的问题。”金牛区法院天回法庭的法官石磊说,《继承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遗赠人一般都是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无子女老人或者盲聋哑残者,由于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协议,扶养人必须对遗赠人尽到扶养义务,且只有遗赠人去世后,协议才能生效。

  对于扶养人是否履行了义务、是否很好地履行了义务,法律现在还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只要遗赠人认为扶养人未尽到扶养义务,就可以随时解除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 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

  石磊说,按照法律规定,财产的第一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第二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但是,其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还包括扶养的内容。如果双方要诉诸法律,法庭会以扶养人是否尽到抚养义务为准,采取走访亲友、邻居等形式进行事实还原,落实契约履行情况。

  经过一个半小时的调解,社区和廖大爷的两个侄女达成和解协议,对2012年7月31日签订的第一份遗赠抚养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不得反悔。最终,社区获得廖大爷赠予的土地补偿费2.7万余元,他的两位侄女获得其留下的财产,包括面积60平米的一套拆迁安置房。

  公证员说/

  遗赠人可变更条款内容 以最后所立协议为准

  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公证员陈希认为,廖大爷是与侄女而非社区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也就是说,廖大爷自己有权变更条款内容,在有数份遗赠抚养协议时,以遗赠人最后所立的协议为准。

  多年来,石门社区对廖大爷的照顾,属于道德上的人为关怀。廖大爷最终没能与石门社区签署遗赠抚养协议,石门社区可以要求其侄女在受益范围内对社区多年来对廖大爷付出的人力物力予以返还。如果没有达成协议,社区的要求需要获得法院支持,需要法院结合有关情况综合判定。

  ◎新闻链接

  79岁大爷签遗赠扶养协议去世后房子归社区

  2012年10月10日,成都一位79岁的李大爷与社区签下遗赠扶养协议,由社区安排人员照顾李大爷,管好他的衣食住行,帮其看病就医。李大爷百年之后,将房产赠送给社区。

  成都市律政公证处派人上门免费公证了这份协议。公证员说,这种个人对集体的遗赠公证非常罕见,他们也是第一次办理。由于李大爷无亲无故,如果他不签这份协议,那么他百年之后,房产可能会被收归国有。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民之间,另一类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

  ◎律师提醒

  立遗嘱忌口头说说 最好找第三方作公证

  由于遗嘱对内容真实性要求特别高,且遗嘱生效是在立遗嘱人死亡之后,因此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何立一份真实有效的遗嘱?律师认为有三方面要注意:

  1、盘点清楚自己的财产。首先,要清楚自己究竟有多少财产。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志贵说,立遗嘱人在遗嘱里分配自己财产的归属时,如果把不是自己的财产也写进去,会使遗嘱在最后执行时或部分丧失法律效力,“一些老人容易把一些不动产写入遗嘱,事实上房产证都还没拿到。”

  2、遗嘱内容忌前后矛盾。遗嘱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在同一份遗嘱里,前后分配的财产归属,不要出现重复或矛盾,这样很容易让遗嘱法律效力降低甚至失效。此外,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可随时撤销或修改,“一些老人在病重时立下了口头遗嘱,如果抢救过来,建议立即重新立一份书面遗嘱。”

  3、录像,找第三方公证。律师建议,除了立书面遗嘱外,立遗嘱人最好能通过视频或录音来保存遗嘱,并且在立遗嘱现场出现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作公证。之后,将遗嘱交由公证处或律师,在银行进行保存。

  华西都市报记者 王蕾 摄影 雷远东

  原标题:“以房养老”之争 76岁大爷去世 侄女和社区起争议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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