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空调安装工干完活后,驾自己的车送同事回单位,途中将一行人撞死。死者家属将该安装工及其单位告上法院,要求共同赔偿。该安装工也希望单位能承担部分责任,因为他觉得他发生的事故应该与单位有一定关系。但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终审判决肇事者单位不用赔偿,肇事者单独赔偿54万元。
员工公司同当被告,法院判公司无责
张强(化名)系日照某公司的员工,负责空调安装业务。2013年7月22日晚上8点左右,张强和同事完成了当天的空调安装任务后,驾驶他自己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将同事送回公司,他沿日照市兖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沙墩村路段处时,与步行自东向西横过马路的陈某发生碰撞,陈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张强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发后,陈某的家人将张强及所在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三轮载货摩托车的实际所有人系张强,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公司派遣安装人员去执行安装空调的任务时,不安排单位车辆,对安装人员自己所有的车辆未进行统一管理。公司对上班时间有规定,对下班时间未作要求,安装人员完成安装任务后可自行安排行程。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不应对张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张强共赔偿陈某的亲属各项损失共计54万元。
张强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日照市中院驳回张强上诉,维持了原判。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