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照男子去单位时撞死人 认为单位也应担责任

2015年01月26日 11:01   来源:齐鲁晚报   

  事故与工作无关,因此单位无责

  “本案中,张强是公司员工,工作内容系安装空调,涉案事故发生在张强安装完毕空调后返回单位途中,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法官介绍,其在安装完毕空调后返回公司途中所进行的活动,并非系从事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令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张强安装完毕空调后已经离开工作地点,公司亦未规定其完成工作任务后必须返回公司,其安装完毕空调之后的行为包括回家还是回公司,及方式与路途也非公司可支配、指定;张强所驾驶摩托车并非单位为促进其完成执行工作任务所提供的工具。“因此无论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还是执行工作任务分析,均无从判决张强返回公司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与其从事职务行为有关联。”法官说,故不应认为涉案交通事故系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因此单位不用赔偿。

  既然单位不能赔偿,那么,张强能为此申请工伤吗?法官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立法规定工伤,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中,并非职工本人张强受到伤害,而是张强驾车致他人受伤,且依据该规定,即便张强受伤,但因其负事故主要责任,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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