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的少年随几个朋友去河边玩耍、游泳,在竹排船上跌落水中。接下来,一同去玩的几个孩子做出惊人之举:他们没有报警、没有施救,反而砸坏了落水者的手机并丢进了离事发现场不远的一条水沟里,还约定不将朋友落水一事告诉他人。
到了次日,落水孩子的父母找不到孩子去报案,才知道孩子已经溺亡。后来,警方调查得知溺亡过程。死者父母随后将这几名未成年孩子告上了法庭……汕头龙湖区人民法院在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3孩童各被判赔偿约五万元。
悲剧:孩子上船出河玩耍不幸落水
孟某亮是安徽人,他随同父母在汕头生活。2014年5月30日下午3时多,孟某亮和其他几名未成年人相约去汕头市金叶岛新津河边的一处浅水区玩耍、游泳。其他几个孩子,分别来自湖南、江西,跟孟某亮一样也都是随父母在此地生活。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当日,他们看到新津河的岸边停靠着一艘竹排船,于是上船玩耍。一个万姓孩子先上了船,孟某亮也跟着上了船,同时解开了这个船的绳子。慢慢地,竹排船划离河岸,可孟某亮却跌落在水中。
其他几人看到孟某亮跌落水中,很快看不到踪影。可这几个孩子却迅速达成了一致,他们没有呼救、没有报警,反而将孟某亮留在岸边的手机拿走离开了事发现场。
在距离事发现场不远的一个村子的凉亭里,万姓孩子将孟某亮的手机砸坏扔进了附近的一个水沟,同时他们几人约定不可以将孟某亮落水的事告诉其他任何人。
孟某亮的父母久等孩子不归,找也找不到。直到第3天,他们才向警方报案。就在报案前的几个小时,有人在新津河出海口发现了他们孩子的尸体。
直到去年7月17日,与孟某亮一起去玩的3个小朋友在公安机关的再三询问下,才陈述了孟某亮溺水身亡的经过。
判决焦点:
三小孩到底该赔不该赔?
孟某亮的父母孟某春、藤某作为原告,将几名未成年人告上龙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焦点一:
赔偿责任如何分?
法院审理认为,3名被告与孟某亮等未成年人结伴到河边玩耍,孟某亮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其不顾自身的安全上船玩耍致溺水身亡,自身有过错。三名被告在孟某亮溺水后没有呼救或报警,并约定不能将该事件告知他人。三被告的不作为,与孟某亮溺水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不属于共同侵权,应承担10%的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汕头龙湖法院据此酌定被告万某、曹某、段某应对孟某亮的溺亡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万某将孟某亮价值2000元的手机砸坏扔进水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被告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由其监护人即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焦点二:
赔偿金额如何定?
经法院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为498859.5元,由三被告各自赔偿原告49885.95元。被砸坏的手机价值2000元,由被告万某赔偿。被告万某赔偿两原告的总额为51885.95元。被告曹某及段某各自应赔偿两原告49885.95元。赔偿款由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支付。
律师评析:
一成责任“不算高”
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林峰律师表示,发生意外后如果现场其他孩子积极组织救援或者通过呼救、报警寻求他人帮助,说不定落水者能够被救回来。“即便最后都没能救活,但完全不理和积极救援还是不一样的。”
林峰律师同时认为,根据此案的情况,每名被告承担10%的责任“并不算高”。“即便几个孩子没有过错,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一起出游时出现意外死亡,死者家属也可以向同伴要求赔偿。”
话题关注:
一样的落水不一样的结局
一样的悲剧不一样的唏嘘
就在孟某亮溺亡的同段河流,在2011年10月22日发生了另外一起学生“溺亡”事件。死者张世鸿,与孟某亮一样是14岁。
张世鸿当时是汕头龙湖区立才实验学校的初一学生,为救一名落海的同班同学溺水身亡。事发后,“英雄”张世鸿舍命救下的玩伴却再没有回过学校。当时,本报记者多方采访发现,被救孩子家中杂乱像是搬完家的样子。
“我儿子的命,却换不来一句谢谢。”张世鸿的父亲张燎原在接受采访时说,这让丧子的父母难以释怀。(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