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抑郁的王某服安眠药自杀未遂,被家人送到安定医院治疗。几天后,安定医院通知家属王某有其他疾病,需家属带领到其他医院治疗。王某看病回家后跳楼身亡。记者昨天获悉,法院一审认定安定医院没有告知家属可以请外院医生来院会诊,视为医疗过错,被判赔11万余元。
王某的家属诉称,2011年11月18日,30多岁的王某因服下大量安眠药、降糖药被救护车送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治疗并住院。11月22日上午,医生给家属打电话,告知王某尿酸中毒,要求家属接王某去其他医院治疗,医生起初答应陪同后又反悔。他们着急为王某看病,打车前往积水潭医院。该院医生告知尿酸还未到中毒程度,输液可治好。当日下午5时许,王某经过验尿、验血后,于晚6时许回家,家人准备饭后送王某回安定医院。晚8时45分许,因怕王某情绪不稳,家人看护不了,家属打急救和报警电话,请求帮助把王某送回安定医院时,王某跳楼身亡。
家属认为,安定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能够预见到精神病人脱离医院会处于一个极度危险的状态。安定医院却将尚在治疗精神病过程中,其他病情较轻无需转院的情况下,将王某轻易地推给家人转院,存在较大过错。他们起诉要求安定医院赔偿27万余元。
安定医院不同意赔偿,称王某有其他疾病的躯体表现,当时有两种选择,一是安定医院请专家会诊;二是家属带患者到其他医院就诊。此后家属选择去外院诊治,并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但是家属没有按照约定将王某带回安定医院,而是带回家。王某在家中自杀,与安定医院无关。
对此,王某的家属不认可安定医院曾告知其可请外院医生会诊。
法医学鉴定意见认为,王某患双相情感障碍,重度抑郁发作,有自杀倾向。虽然目前医学发展水平下,尚不能准确评估患者自杀的危险性,但医院应考虑到相关风险,采取请外院专家来医院会诊等方式处理患者的躯体疾病。医院未能采取上述措施,属医疗过程中的不足之处。该医疗不足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很少部分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安定医院并未提供由患者家属签署的相关书面告知文书,以证实将可替代的其他治疗方案,如聘请外院医生会诊等向患者家属进行告知,应视为医疗过错。但是,患者自杀是否属其精神疾病必然导致的结果,难以判断。安定医院在履行告知义务方面的过错,并不必然导致患者的死亡。
法院参考鉴定意见,认定导致患者死亡的因素中,安定医院的医疗过错只起到间接作用,其应当对患者死亡承担轻微责任,侵权责任比例为10%。法院一审判决安定医院赔偿王某家属医疗费等共计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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