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时,交警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交警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办法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交通便利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校车安排。未覆盖的农村地区的校车服务给予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办法内容,校车运载学生,应当在规定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挡玻璃右下角和后风挡玻璃适当位置。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应当及时调整运行线路或者时间,并报告教育、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通知学校、学生或者学生家长。
另外,每辆校车在上学或者放学行程中,只能单程运行,不得多次运送学生。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需应急处置的除外。
据悉,《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在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市教育局网站予以公布,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2月5日(星期四)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一、青岛市政府法制网(网址:http://fz.qingdao.gov.cn)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二、信函方式寄至: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邮编:266071)、青岛市延安一路29号乙市教育局安全保卫处(邮编266023)。三、电子信箱:faguierchu@163.com;qdsunnaabc@126.com。四、联系电话(传真):82725562。
解读
校车上下学生,后车不得超越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等条件。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或者公共交通站台停靠。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 ,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定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随车照管人员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超速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应当制止校车开行,并向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根据办法,违法本办法规定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张同顺)(完)
(责任编辑:杨淼)